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对我市区域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给予奖励,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一、《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社部令第48号)、《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2〕45号)。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具体包括哪些基金种类?
《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
三、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形有哪些?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四、哪些情形不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1.不属于本细则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2.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3.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4.违法违规行为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5.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6.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决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
8.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五、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什么条件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并提供了有效线索和有效证据;
(三)举报人不是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履行基金监管职责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
(四)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六、举报成功有奖励吗?
举报奖励金额按照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2%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每一举报案件奖励金额最低200元,最高10万元。
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200—500元奖励。
对同一举报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自治县)分别查处的,奖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相关区县(自治县)按照各自查实金额占总查实金额比例计算并分别发放奖金。
七、《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简称举报人)对我市区域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符合《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规定的给予奖励。
八、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但是,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