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提高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我市相关规定,决定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政策依据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目的和意义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领导多次强调,要深入抓好社保等政策落地见效,切实兜牢基本民生底线,落实社保待遇调整机制。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现阶段我市工资、养老金增长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提出了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切实提高了待遇水平,保障了享受工伤定期待遇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调整时间、范围、标准和资金渠道。
五、适用对象
我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符合以下条件的:
(一)2022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2023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二)2022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23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已经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和已经中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属于增加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六、执行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
七、增加额度
尽管近两年经济发展因疫情影响存在下行压力,工伤保险费收入也因用人单位减免缓交社会保险费受到影响,但考虑到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涉及到相关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次调整标准依然与2021年保持一致,调增水平相对周边省市处于较高水平,具体标准为: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一级每月增加300元、二级每月增加280元、三级每月增加260元、四级每月增加240元。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八、落实措施
文件印发后,市、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尽快兑现待遇,实现政策落地,让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真正得到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