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6日,市人力社保局印发了《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22〕65号),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退休待遇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说明。
主要目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了切实保证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权益不受影响,进一步明确了其养老保险缴费以及待遇的衔接问题。
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暂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继续领取伤残津贴。
二是明确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到其满足退休条件。申报缴费基数以工伤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若伤残津贴低于本单位职工同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以本单位职工同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申报缴纳。
三是明确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办理退休后,其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其在退休时候领取伤残津贴进行比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