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矛盾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和《重庆市信访条例》第四十九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依法举行听证”的规定。
三、目的意义
规范人力社保信访听证行为,充分尊重和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访事项处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主要内容
《听证规定(试行)》共计5章25条。第一章是总则,主要规定了听证的目的、原则、表现形式。第二章是听证范围,主要规定了那些事项属于听证范围的信访事项。第三章是听证参与人和听证机关,主要规定了听证人、听证机关、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的职责和信访事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是听证程序,主要规定了听证的启动、会议流程、结果运用。第五章是附则,主要规定了听证活动经费保障、听证规定施行日期。
五、适用对象
《听证规定(试行)》适用于全市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
六、执行时限以及注意事项
(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收到信访人书面听证申请后,属于本规定听证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决定举行听证,并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举行听证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三)在听证会召开5个工作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七、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听取听证参加人意见,促进信访事项案结事了的审查活动。
(二)听证意见是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人多数意见的,应当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信访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服从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听证意见作出的信访结论,做到息访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