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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11号)政策解读

日期: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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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11号)政策解读


    一、哪些人属于调整范围之内的

    我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2021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21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已经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属于增加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二、从什么时间开始调整

    2021年1月1日起。

    三、每个人每个月增加多少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一级每月增加300元、二级每月增加280元、三级每月增加260元、四级每月增加240元。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相关阅读:《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