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5号)政策解读
一、人员范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属于该通知规定的人员范围:
一是企业的工伤退休人员;
二是受伤时间在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
三是退休时间在2004年1月1日以前,不含2004年1月1日;
四是死亡时间在2019年6月26日以后,含2019年6月26日。
二、待遇项目和标准
工伤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
养老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抚恤金,24个月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上两种待遇,任选其一,不可重复领取。
三、按本规定领取了以上两种待遇中的一种,不再领取一次性救济金(抚恤金)和丧葬费等其他死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