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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渝人社发〔2020〕91号)政策解读

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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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渝人社发〔2020〕91号)政策解读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精神,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 信息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9〕46号)要求,我局出台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91号)。

    一、出台《资格认证经办规程》背景?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部署要求,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人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要求全面取消集中认证,着力构建以信息比对为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认证服务相结合的认证服务新模式,做到“寓认证于无形”、“寓认证于服务。本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对人社部资格认证规则进行完善,为待遇领取人员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具体而言有三个目标:

    1. 贯彻国家相关要求。以大数据分析比对和服务方式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改善群众服务体验,有效防范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

    2. 回应领待人员期待。资格认证突出人性化、个性化、便捷化服务理念,精准、高效、快捷实施服务,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3.提升便捷高效服务。通过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服务平台,寓认证于无形、寓认证于服务之中,与健康体检、文娱活动、走访慰问等结合起来,对行动不便者提供上门服务。

    二、该项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1. 总则。该部分主要明确了经办规程的主要背景、基本原则、实施范围、认证方式、实施效果。

    2. 组织实施。该部分主要明确了经办主体和要求。

    3. 认证服务期。该部分主要明确了认证服务期和递延认证要求。

    4. 认证信息比对。该部分主要规定了开展资格认证工作的信息比对方式、工作安排,明确了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丧失领取待遇资格、待核实人员的定义。

    5. 认证信息核实。该部分主要说明了社保经办机构如何进行认证信息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信息及时导入社保业务系统

    6. 监督与奖励。对受理和处置相关举报进行规定。

    7. 附则。该部分主要说明了本规程的解释权以及实施日期。

    三、该项政策的主要特点或亮点是什么?

    答:

    1. 多种方式开展资格认证工作。坚持信息比对为主、现场核实为辅,为待遇领取人员提供多种认证选择,满足多样化的认证需求,既引导待遇领取人员自助认证,又热情接待自愿到经办窗口办理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通过多种手段寓认证于无形、寓认证于服务。

    2. 构建认证服务期自动递延机制。我市待遇领取人员从首次领取养老待遇后的12个月内可通过互联网人脸自助认证、指纹人脸采集点认证等方式完成资格认证,前后两次认证间隔不超过12个月;期间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上门服务等方式确认待遇领取人员领取资格或待遇领取人员主动完成认证的,其认证期自动递延12个月

    四、该项政策涉及的群体(人员)有哪些?

    答:我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

    五、什么时候开始经办?

    答:我市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和满足条件的社区(村委会)常年经办。

    六、如何经办?

    答:

    (一)本市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可主动就近就便到全市任一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或具备条件的村(社区)参加资格认证;可就近就便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的社保一体机参加指纹自助认证;可通过基于互联网人脸自助认证方式(包括使用重庆掌上12333 APP手机端人脸认证模块和重庆社保PC端人脸认证模块,网址http://rlsbj.cq.gov.cn/qc/,后同)参加资格认证。

    待遇领取人员因年老体弱、卧病在床等原因不能前来办理的,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居住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由居住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村(社区)派人上门办理。乡镇(街道)、村(社区)还可通过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活动同步开展资格认证。

    (二)市外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可通过基于互联网人脸自助认证方式参加资格认证,也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利用异地退管系统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97号),通过部异地退管系统进行现场认证或自助认证。如上述办法领待人员均无法实现时,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认证。

    (三)出国、出境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可按照《外交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15〕660号)规定,到我国驻外使领馆、派出机构、驻港澳公署完成资格认证,也可通过基于互联网人脸自助认证方式参加资格认证。

    (四)待遇领取人员办理完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手续后,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按规定接受资格认证等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待遇领取人员,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待遇领取人员主动配合做好资格认证工作。

    (五)建立认证信息主动核实机制,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将待核实人员名单下发基层服务组织进行信息核实,基层服务组织应在3个月内完成信息核实。经多种手段均无法联系到本人的或经核实不具备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的,要及时办理暂停手续。待遇领取人员补办资格核查手续或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其领取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其养老待遇。

    七、提示群众需要注意的事项及问题

    1.领取待遇人员使用重庆掌上12333 APP手机端人脸认证模块需要帮助的,可拨打电话023-12333进行咨询。

    2. 待遇领取人员可通过市人社局互联网认证信息系统网站(http://rlsbj.cq.gov.cn/qc/)查询模块查询最新认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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