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62号)政策解读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实施期限。具体为:
一、我市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我市各类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继续申请缓缴2020年2月以来的当期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2020年12月底前缴纳,不得跨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我市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另行发文明确具体标准)。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纳。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同时,企业享受政策范围、划型确定原则及办理程序、减免缓期间权益记录、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处理等事项及相关办理流程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9号)和《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21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