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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31号)
日期: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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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做好2019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9〕3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市委、市政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市2019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行只下浮、不上浮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即按照《重庆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符合下浮的,按规定执行;符合上浮的,不进行费率上浮,仍执行原缴费费率。但用人单位在上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性事故的,不执行本次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请各区县(自治县)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2019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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