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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6号)政策解读

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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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6号)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了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发文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范围

    我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1.2018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2019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2.2018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19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标准

    1.伤残津贴:一至四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00元、280元、260元、240元。

    2.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三)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三、主要特点

    伤残津贴保持稳定的级差,供养亲属抚恤金保持稳定增长。

    四、涉及群体范围

    全市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五、实施时间和办理程序

    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参保职工的待遇通过经办机构的系统自动完成,未参保及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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