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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33号)政策解读

日期: 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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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33号)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7年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和企业年金市场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修订和完善。《办法》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按照《办法》要求,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33号)。

    二、企业年金的概念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需要说明的是,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等。因此,只要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三、企业年金基金筹集办法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四、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和程序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企业和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而后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五、企业年金管理模式

    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六、企业年金中止缴费及恢复缴费和补缴有关规定

    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情况下,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的年限和金额。

    这样规定,既符合企业年金的运行实际,体现了企业年金制度的灵活性,以及对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尊重和照顾,又有利于企业及职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合理补缴中止的缴费,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

    七、企业年金待遇领取办法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八、企业年金的权益归属问题

    《办法》兼顾了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规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全部归属于职工的期限不超过8年。

    九、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办法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

    十、其他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起一年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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