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人才人事

《关于规范全市技工院校学生实习备案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3-02-01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全市技工院校学生实习管理,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市人力社保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全市技工院校学生实习备案工作的通知》,对全市技工院校学生实习备案程序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学生实习的范围如何界定?

    学生实习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认识实习指学生由技工院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二、主管部门、技工院校有哪些管理职责?

    各技工院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学生实习的监督管理职责,特别是加强对学生跨省、赴国(境)外实习的审核把关。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认真履行技工教育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督促辖区内技工院校在安排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与实习单位、学生规范签订《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健全实习档案,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各技工院校、实习单位要切实加强工作统筹,科学合理分段处理好学生实习与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劳动教育等关系,严格落实1个“严禁”、27个“不得”,认真对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建立学生实习分类管理台账,全面准确登记实习方式、实习单位、时间地点、保险购买、合法权益等内容。

    三、技工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哪些管理制度?

    一是各技工院校和实习单位要科学制定学生实习的日常管理、过程考核、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实习学生信息通报机制,明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及分工,及时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

    二是各技工院校和实习单位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安排学生实习的时间和岗位。在学生实习过程中,要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四、技工学校应当建立哪些学生实习档案?

    一是技工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工作档案: (1)实习单位考察报告;(2)实习工作方案(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3)实习教育资料;(4)实习责任保险保单;(5)实习信息通报记录;(6)实习单位整体评价;(7)实习工作总结(含实习亮点);(8)其他有关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二是技工院校为学生建立个人实习档案:(1)实习知情同意书;(2)实习三方协议及其补充协议;(3)学生自主岗位实习申请书;(4)实习入职体检报告;(5)学生实习日志;(6)学生实习报告;(7)学生实习考核结果;(8)其他涉及实习学生管理的相关材料。

    五、技工院校安排学生实习应按什么程序备案?

    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主管、谁备案”的原则,实行事前备案。民办和人力社保部门直接主管的技工院校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行业(国有企业)举办的技工院校向其主管部门备案。行业(国有企业)举办的技工院校经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汇总信息。

    其中,学校组织或者安排学生到市外实习的,应当在组织或者安排学生外出实习前10个工作日,按前述程序提出备案。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在作出同意意见或者收到学校报送的汇总信息后,及时向市人力社保部门填报《重庆市技工院校学生实习备案登记表》。市人力社保部门及时函告学生实习所在地省级市人力社保部门,纳入学生实习属地日常监管体系。

    学校组织或者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在安排学生外出实习前30日内,按前述规定申请备案,并提供赴国(境)外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分别于7月15日、12月15日前,汇总《重庆市技工院校学生实习情况汇总表》报市人力社保部门。

    六、实习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有哪些?

    行业(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和技工院校要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学生实习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建立问题线索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及时回复学生及家长关切,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七、技工院校何时报告实习工作情况?

    各技工院校要及时主动向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报告学生实习情况,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将上学期学生实习总体情况进行书面报告。学生实习期间若有突发特殊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八、违规如何处理?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严格依法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