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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专家服务团服务基层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18号)

日期:2020-12-28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专家服务团服务基层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0〕11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干部人事处,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重庆市专家服务团服务基层实施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20年12月8日第1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17


    重庆市专家服务团服务基层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如期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科技人才供给侧改革,搭建高层次人才服务农业农村活动平台,根据《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动员组织各类专家助力脱贫攻坚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69号)以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推进全市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渝人社发〔2019〕4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专家服务团(以下简称“专家服务团”)是指经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组织选派到基层一线,与服务地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智力服务活动,帮助培养当地专业技术人才,解决技术和管理难题,推广转化科研成果。

    第三条  按照市场导向、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的原则,以项目化的方式择优组建专家服务团。每个专家服务团成员不少于3人,不超过10人,其中1人为服务团领衔专家,1人为服务团联络员。专家服务团领衔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对获得国家和市级各类人才称号的高层次人才以及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等优先支持。对重庆市首席专家工作室、青年专家工作室的专家团队申报专家服务团项目的,予以优先纳入。每年度每名专家只能担任一个项目的领衔专家,不能重复。

    第四条  专家服务团2020年重点围绕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针对贫困村产业薄弱问题,重点聚焦产业扶贫。在渝东南、渝东北等深度贫困乡镇(村),适当兼顾基层教育、卫生等领域。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后,专家服务团重点聚焦推动农村农业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培育乡村发展新动能。

    第五条 专家服务团实行领衔专家负责制,领衔专家负责制定年度服务方案,领导开展专家服务团日常服务、任务分配、经费使用等。专家服务团主要开展以专题培训、田间讲学、实作指导、决策咨询、项目合作、支教义诊等为主的特色专家服务活动,同时遵循农业生产季节性,探索多元化服务方式。着力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第六条  专家服务团的遴选流程主要由以下程序:

    (一)市人力社保局面向各区县基层一线征集专家服务团项目需求,结合实际情况,择优确定服务项目。

    (二)市人力社保局按照确定的项目需求,面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征集专家服务团成员。

    (三)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评选确定出专家服务团入选项目。

    第七条  建立专家服务团考核评估机制,每年组织考核评估,采取专家服务团领衔专家自评,服务地独立评价,市人力社保局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申请持续资助;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兑现资助经费和相关政策;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暂停1年申报资格。

    第八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每个入选项目5-20万元经费支持,主要用于专家服务团的咨询、劳务、服务、差旅、培训、通讯等费用。其中:20%作为工作经费划拨给项目服务地,80%作为项目经费划拨给专家服务团领衔专家所在单位。

    第九条  专家服务团项目实施所在乡镇确定一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所在村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共同作为固定联络员,保障专家服务团便捷开展工作。

    第十条  经工作考核验收合格的专家服务团可择优推荐不高于20%的成员为优秀等次,优秀成员可提前1年申报评定上一级职称。

    第十一条  对专家服务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领衔专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人力社保部门人才选拔培养项目。

    第十二条  市人力社保局将建设一批市级专家服务基地,有条件的区县可对应设立一批专家工作站,为专家服务基层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

    第十三条  依托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开发“重庆市专家服务团项目”服务平台,实现线上项目征集、推荐申报、考核评价等功能。

    第十四条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专家服务团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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