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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博士后事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70号)
日期: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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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博士后事业创新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0〕70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科技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各有关单位人力资源、科技部门,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加快培养集聚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现将《进一步加快博士后事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进一步加快博士后事业创新

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精神,以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博士后人才政策,加快推动博士后青年人才培养集聚,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人才支撑,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博士后资助力度

    1.实行“三项资助”全覆盖。推动实施“博士后倍增计划”,进一步完善博士后资助政策。完善“定向招收、连续培养”机制,对在读博士研究生与设站单位签订毕业后进站协议的,给予在读博士研究生最高每人3万元连续培养资助。为所有进站博士后提供每人两年16万元日常经费资助,其中80%可用于生活费用。为所有出站留(来)渝博士后提供每人三年15万元出站留(来)渝资助,其中生活补助不低于30%。上述“三项资助”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2.扩大博士后专项资助覆盖面。扩大我市“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研究项目特别资助”等资助数量,给予最高每人两年60万元培养经费资助。有条件的区县和设站单位对市级资助可按1:1进行配套资助。实施重庆大学博士后专项支持计划,支持三年内新增在站博士后1000名,市财政投入3亿元经费予以专项支持,在专项实施周期内市级博士后资助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3.设立博士后自然科学基金专项。以培养基础研究领域青年创新人才为目标,市科技局在自然科学基金中设立“博士后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博士后自主开展探索性、原创性研究,鼓励博士后潜心科研,择优给予每人两年10万元科研资助。

    二、加强博士后招收工作

    4.大力吸引海外优秀博士进站。鼓励设站单位招收海外毕业博士全职进站,对进站博士后提供一次性10万元科研启动资助。将引进到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外籍博士后纳入我市外国高端人才(A类)范围,根据在站时间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将“中国(重庆)新加坡博士后国际培养交流计划”调整为“重庆市博士后国际培养交流计划”,支持优秀博士赴境外国家或地区从事博士后研究。

    5.支持与市外设站单位联合培养。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市外国家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科研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双方约定博士后科研成果归属我市且出站来渝工作的,报经市博管办备案核实,可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方式,纳入我市部分博士后资助项目。依托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平台,推动川渝博士后培养合作,开展博士后平台资源共享。

    6.鼓励第三方机构和个人引荐博士后。依托智博会、重庆英才大会、博士渝行周、百万英才兴重庆等引才活动,组织设站单位组团开展博士后招收。鼓励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后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引荐博士进站,每年招募一批博士后“引才大使”,鼓励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博士后招收引荐。

    7.鼓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市博管办联合教育部门建立“重庆市博士毕业生数据库”,为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提供服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要为工作站招收在职或超龄人员提供支持,占比应不低于流动站可用招收“三类人员”名额的20%。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1名全职博士后给予补助5万元,用于设站单位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所需的管理费用、专家指导费用等支出。

    三、增设博士后培养平台

    8.鼓励更多企事业单位设站。大力支持国内外知名院所在渝设立的分支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国家和省市级科技奖获奖单位、科技创新基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以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设站,做到应设尽设。改革市级博士后站设站方式,对联合市内外设站单位招收培养博士后1名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允许“先培养、后设站”,市博管办直接授予“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格。

    9.提供博士后平台建设资助。对招收培养博士后取得突出成效的博士后合作导师,支持设立“博士后创新导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站单位,或因招收情况良好获得全国博管办授予独立招收资格的工作站,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

    四、拓宽博士后成长通道

    10.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培养博士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编制、岗位吸引博士进站,按“先进站、后进编”方式,培养青年人才。鼓励高校青年教师到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在站期间可享受离岗创业和在站博士后资助政策。

    11.完善博士后职称评定办法。全职博士后人员进站满1年,研究成果或业绩突出,经2名导师署名推荐、设站单位考核合格,可申报认定副高级职称;全职博士后人员出站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研究成果或业绩突出,经2名同行专家署名推荐、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申报评定正高级职称。

    12.引导人才项目向博士后倾斜。将重庆英才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向博士后人员倾斜,允许国家、省市级“博新计划”人选等博士后重点支持计划入选者不占推荐名额并直接进入评审环节。支持博士后优先申报入选市级和区县青年人才项目,对来渝博士毕业生,从获得项目资助到申报市级科研项目、青年人才计划、专家培养选拔等,开展持续培养支持,逐步成长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五、促进博士后创新成果转化

    13.建设博士后创新创业园。在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等博士后人才聚集区域设立博士后创新创业园,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为博士后提供政策咨询、创业辅助、创业孵化、融资对接等服务。鼓励各区县创业载体(包括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优先为创业博士后提供创业场所和服务,按规定给予一定场地租赁费用减免,加快形成“苗圃—孵化加速器—特色产业园”的博士后全链条成果转化体系。

    14.完善博士后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定期举办博士后项目投融资对接洽谈会、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吸引市内外博士后科研成果来渝转化。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设立博士后创新创业基金,引导社会资金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形式,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支持博士后享受科技人员激励政策,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激发博士后创新创业活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投产后,成果实施单位应连续3~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对博士后等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按贡献程度给予相应奖励。

    六、提升博士后管理服务水平

    15.加大博士后住房保障力度。将博士后纳入我市人才安居政策对象范围,经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博士后,租住人才公寓可减免租金租住或不高于成本价购买;租住10年以上且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奖励一套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博士后租住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配租公有住房,设站单位提供全额或部分租金补贴,对博士后在市场上购买或租赁住房给予一定货币补贴。持有重庆英才服务卡的博士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渝购房的,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到限额的4倍;用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取标准放宽到现有标准的2倍;持有重庆英才服务卡的博士后按《重庆市人才安居实施意见》(渝科教人办〔2020〕3号)规定,享受按揭贷款支持政策、首次购房个人所得税补助、免征契税等相关优惠政策。

    16.提升博士后人才服务水平。向在渝博士后发放“重庆英才服务卡”,将获得国家、省市级“博新计划”人选纳入“重庆英才服务卡A卡”Ⅲ类服务范围,其余博士后人才纳入“重庆英才服务卡B卡”服务范围,市和区县分级制定博士后人才服务指南,按规定享受个税减免、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休假疗养和学术交流、住房保障、旅游出行、配偶就业、交通便利等服务。市博管办建立“重庆市博士后信息管理系统”,优化办事流程,推动博士后业务网上经办。支持博士后发起成立学术性社会组织,搭建学术交流平台,定期组织学术交流论坛、博士后沙龙、博士后科技服务团等活动。

    17.加强博士后工作考核评估。完善博士后工作体系,强化“市、区县、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三级联动机制。各区县要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重庆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每年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实行目标考核,并对完成情况进行通报。组织开展全市博士后站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18.强化博士后先进典型宣传。加强博士后人才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现并宣传博士后、博士后站、博士后设站单位等先进典型事迹,对展现的爱国奋斗精神、取得的重要创新成果、在同行中赢得的良好声誉等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尊重博士后、招引博士后、成就博士后的浓厚氛围。

    本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科技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博士后事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渝人社发〔2019〕99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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