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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8〕171号)政策解读

日期: 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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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8〕171号)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1.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2010年,国家将人力资源服务业首次纳入国家服务经济体系及政府引导和管理的投资项目。2011年以来,人力资源服务业相继写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等重大规划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大力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2014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对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作出了部署。北京、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云南、宁夏等20余个省、市(自治区)先后出台了实施意见,竞相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2.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具备一定规模,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条件已经具备。同时,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寄予了厚望。一直以来,我市未尚出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加之,2010年7月我市废止了《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出台之前,出台一个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该项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发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融资等方式,集聚优势资源,打造一批实力雄厚、影响力大、核心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集团。鼓励发展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中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一批国内外信誉度高、专业化程度高、高端服务能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合资企业或分支机构。到2020年,力争培育1-2家在全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龙头企业或行业领军企业,形成50家在全市有较强竞争力和较高知名度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提升人力资源服务创新能力。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进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群体需求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产品。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做优做强人力资源招聘、人力资源培训、劳务派遣等传统项目的基础上,探索发展高级人才寻访、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新兴项目。鼓励新技术、新知识在人力资源服务中的运用,不断拓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加强人力资源服务理论、商业模式等方面的研发和应用。

    3.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优质品牌。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加大向品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优先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品牌机构开展商标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类和评估指标体系,探索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水平等级认证和人力资源服务业五十强排名。加大品牌宣传推介力度,定期举办或组织参加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博览会、推介会、交易会,打造一批全国化、区域化、专业化的服务品牌。定期组织开展全市“十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创建活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驰名商标认定获得扩大保护,到2020年,力争培育1-2个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驰名商标。

    4.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围绕“数据网络化、流程自动化、管理电子化”的目标,构建人力资源服务业监管信息系统。依托中国重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立人力资源服务电子交易平台,推进人力资源配置信息化。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入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应用,开发供求信息查询、人才测评、远程面试等系统,加强技术集成和服务模式创新,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技术升级。鼓励和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网站建设,推动与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网站的合作,积极发展网上人力资源市场。到2020年,网络配置人力资源比例达到60%以上。

    5.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加强统筹规划,构建定位明确、分工合理、各具特色的人力资源服务聚集区。制定落实优惠政策,支持中国重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建立区域性、专业性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支持园区通过贷款贴息、政府优先购买公共服务等优惠政策,吸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充分发挥园区培育、孵化、展示、交易功能,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支持园区综合利用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等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实现资源共享、相互补充、共同发展。到2020年,将中国重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打造成在西部地区乃至全国有集聚、引领、辐射效应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基地,力争建设3-5家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6.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市内高校设置人力资源服务业学科、专业,培养行业发展所需的专业人才。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高校、知名培训机构合作,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多层次、多渠道培养人力资源服务专业人才。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不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的专业水平、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纳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支持引进培养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将其纳入相关人才计划,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

    7.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实际,安排一定的财力予以支持。积极落实国家和市就业创业服务各项补贴政策,确保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平等享受。发挥市现代服务业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作用,采取市场化操作方式,扶持成长性强、发展前景好、对增加税收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人力资源服务项目。对经认定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一定补助。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对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对在中国重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且符合有关条件的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按相关标准给予一定补助。

    8.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营改增”政策,消除人力资源服务中间环节的重复征税问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符合跨境应税行为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予以摊销。

    9.拓宽投资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收购、参股、联营等形式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融资担保的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重点人力资源服务项目的信贷资金投入,并按照市场化原则给予利率优惠支持。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市或通过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进行直接融资。对自主创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且符合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和贴息比例。

    10.完善购买公共服务政策。稳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研究将人力资源招聘会、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监测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进行动态调整。推行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制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

    11.扩大对外开放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市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走出去”,在市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合资合作企业,参与人才竞争与合作,拓展国内外市场。逐步放宽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准入限制,鼓励外资和港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我市发展,允许香港和澳门人力资源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允许已在国内落户的合资企业在我市再投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外商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三、该项政策的主要特点或亮点是什么

    1. 着力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文件明确提出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建立区域性、专业性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支持园区通过贷款贴息、政府优先购买公共服务等优惠政策,吸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充分发挥园区培育、孵化、展示、交易功能,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2. 明确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资金。文件明确要设立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资金,鼓励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安排一定的财力予以支持。同时,提出了一系列财政支持措施,包括:对经认定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一定补助。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对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四、该项政策受惠或涉及的群体(人员)有哪些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求职者。

    五、什么时候开始经办

    该文件系对原渝人社发〔2016〕261号文件的修改,生效时间为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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