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最低工资标准概念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调整意义
政府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低收入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
三、调整情况
第一档: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等26个区及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从目前的1800元/月调整为21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1元/小时。
第二档: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2个县(自治县)从目前的1700元/月调整为20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0元/小时。
四、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五、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的项目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下列各项不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即2100元/月和2000元/月中,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六、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七、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不支付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制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