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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2号)
日期: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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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

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20〕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一)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集中资源优先支持支柱产业、重点项目、行业龙头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和限上商贸企业复工复产,循序渐进带动其他行业就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企业日常防护物资需求,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

    (二)加大减负稳岗力度。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企业,返还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

    (三)提升投资和产业带动就业能力。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综合评价重大产业、重大项目实施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带来的影响,鼓励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项目。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

    (四)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合理降低利率,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门槛,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占比,由20%下调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调为8%。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对年新增创业主体较多、带动就业效果显著的创业孵化基地等载体,以及在疫情期间提供场租减免和创新性服务支持的载体,视其绩效给予18万—28万元的补助。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首次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20%给予创业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五)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新职业形态研究,完善从业者服务保障体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市场监管局)

    二、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

    (六)引导有序外出就业。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加强省际劳务协作,建立健康互认、劳务互助机制,按照“分组编队、行前建群、准备物资、出发签到、途中衔接、抵达对接”方式,成规模、成批次组织农民工返岗复工。引导劳动者有序求职就业,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鼓励农民工尽快返岗复工。对组织集中返岗、劳务输出涉及的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等给予支持。对协助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组织农民工跨省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

    (七)支持就地就近就业。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春耕备耕,从事特色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广泛收集和发布本地用工需求信息,充分挖掘当地产业园区和服务业带动就业潜力,通过岗位置换、就业推荐、技能培训、托底安置、创业帮扶等方式,帮助农民工实现就近就业。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湖北返渝农民工和低收入群体就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委)

    (八)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开展“就业援助月”“扶贫日专项活动”等就业帮扶活动,推动贫困劳动力就业意愿、就业技能与就业岗位精准对接。深化鲁渝劳务扶贫协作,强化跟踪服务,促进贫困劳动力在山东稳定就业。支持和引导更多企业因地制宜创建扶贫车间,重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支持贫困劳动力返乡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加大对深度贫困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的就业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扶贫办)

    三、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九)扩大企业吸纳规模。适应市场需求,优化高校专业结构设置,加大“学历+技能”教育培养力度。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202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20年,我市国有企业提供不低于50%的新增岗位专门招聘应届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责任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

    (十)扩大基层就业规模。加大事业单位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开招聘力度,2020—2021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扩大基层项目招募规模,2020年招录选调生600名左右,招募“三支一扶”人员500名左右、特岗教师200名左右,招募“西部志愿者”1500名左右(含延期)。支持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2020年应届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区县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团市委)

    (十一)扩大招生入伍规模。积极落实国家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和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计划部署,市属高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总量增加30%,专升本规模扩大至占全市高校专科毕业生总量的15%左右。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健全参军入伍激励政策,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征兵办)

    (十二)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单位,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国资委)

    (十三)引导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优创优帮”在校大学生创业扶持计划,每年择优遴选30个项目,给予一定立项资金,并安排导师跟踪帮扶1年。实施“渝创渝新”大学生创业启航计划,每年择优遴选100个左右项目,根据项目质量给予一定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十四)适当延迟录用接收。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

    四、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十五)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失业保险申领期限,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积极研究发放失业补助金政策。继续执行困难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政策,补助标准为全市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十六)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招用符合条件的困难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将在我市高校就读的湖北籍2020届毕业生纳入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范围。将我市长江流域退捕渔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困难人员,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特殊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也可再次申请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委)

    五、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十七)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专项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时间。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范围和规模,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并取得初级工(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中级工、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培训周期内分别按每人每年4000元、5000元、6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八)鼓励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企业组织职工开展线上职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劳动者在市外参加我市线上培训,返回重庆后完成线下培训课程并取得相应证书,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九)优化就业服务。健全完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智能就业线上办事平台建设,实现线上求职招聘、线上培训、线上创业服务、线上政策办理。组织开展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活动,提高劳动力市场供需匹配效率。区县可有序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优化用工指导服务,鼓励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确保劳动关系稳定。(责任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

    六、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同向发力,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和便捷化水平。(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二十一)加强资金保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完善多渠道就业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就业资金监管,严格失业保险金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区县根据稳就业工作推进和政策实施需要,统筹用好就业创业、职业培训、风险储备等方面资金。(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二十二)加强表扬激励。对就业创业任务完成较好的区县,予以资金支持。对在稳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表扬激励一批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二十三)加强督促落实。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在相关督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作为重要内容,重点督促政策服务落地及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启动就业岗位调查,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统计局)

    上述新增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原则上为2020年12月31日。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政策实施,发挥政策最大效应,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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