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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困难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94号)政策解读

日期:2020-05-11

《关于困难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94号)政策解读


政策名称

关于困难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单位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

实施期限

发文之日至2019 年12月31日(以申请时间为准)。

受益对象

    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555”人员(女性四十五周岁、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认定条件

    享受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1.2019年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截至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时仍未就业且在法定退休年龄内;2.2019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3.2019年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执行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失业人员,按全市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失业人员持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原件、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卡原件等资料向任一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2.审核。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比对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单位参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等信息,并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

    3.公示。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助的申请人、补贴金额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资料送财政部门确认。

5.拨付。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及时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划入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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