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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失业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72号)

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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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失业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9〕7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局: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工作要求,落实好失业人员培训有关政策,现就做好失业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生活费补贴的人员范围及标准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登记失业人员中,在重庆市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含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或创业培训并获得培训补贴的重庆籍低保家庭人员、残疾人、去产能企业职工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最长不超过30天。每人每年领取一次。失业人员生活费补贴与失业保险金不可同时领取。

    二、生活费补贴申领和发放

    生活费补贴由失业人员本人申请,直补个人,实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一)申报

    失业人员在培训补贴到账之日起6个月内(2019年第一次申报可适当放宽),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卡原件到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放到乡镇(街道)社保所办理。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相关信息录入培训管理系统。

    (二)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核实人员身份,确定培训时长。

    (三)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对审核结果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三、资金使用管理

    失业人员生活费补贴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并通过“其他就业补助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发挥现有经办技术手段,对能依托信息管理平台或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直接审核,不再要求申请人报送纸质材料。

    (二)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强化内部风险防控。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账,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的真实性,定期抽查,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三)培训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将培训情况如实报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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