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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206号)政策解读

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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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206号)政策解读


    政策名称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实施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服务类别调整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相关政策

    实施期限发文之日,部分政策2019年1月1日起—2020年12月31日

    受益对象本政策适用于国家确定的我市深度贫困县:城口县、巫溪县、酉阳县、彭水县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及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地在以上四县的本市失业人员参保人员。在重庆市外参加失业保险,转入深度贫困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仍按照原有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认定条件1、城口县、巫溪县、酉阳县、彭水县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及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地在以上四县的本市失业人员参保人员,可以享有相应政策。

    2、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需符合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

    3、深度贫困县的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享受稳岗补贴,需要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应贫困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4、四县(自治县)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动用本级历年滚存结余存款仍不能保证失业保险金待遇支出的三个月支付”,可申请市级调剂金。

    执行标准一、从2019年1月1日起,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二、从2019年1月1日起,对深度贫困县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三、技能提升补标准无变化。

    办理流程同现有相应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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