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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96号)政策解读
日期: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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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96号)政策解读


    政策名称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实施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基地

    实施期限2018年7月1日起。

    受益对象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包括: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我市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

    认定条件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标准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办理流程

    一、优化就业见习基地设立程序。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通过“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系统”网上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受理,经审核公示后,备案为就业见习基地。

    二、调整就业见习补贴拨付方式。将市级统一拨付补贴的方式调整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县拨付,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每季度初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季度应拨付补贴资金情况,经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见习基地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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