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单位性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4 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09〕6号),设立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下设重庆市公务员局、重庆市社会保险局、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重庆市军转(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重庆市专家服务中心、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市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重庆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重庆五一高级技工学校(重庆五一技师学院)、重庆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重庆市工资统发服务中心等单位。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根据渝办发[2009]165号和渝办发[2009]195号精神,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⑴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相关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
⑵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和流动调配工作;负责人才开发和管理工作。
⑶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在渝就业管理政策。
⑷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完善职(执)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⑸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责任。
⑹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⑺牵头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补贴政策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措施,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工(公)伤和离退休政策。
⑻牵头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职称、专家综合管理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工作。
⑼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和教育培训工作;协调落实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的政策性安置工作。
⑽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承办法定、委托或授权管理领导人员的人事任免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荣誉和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奖励表彰工作。
⑾拟订农村劳务开发管理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村劳务开发及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⑿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⒀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回)渝工作或定居政策;负责国(境)外人才、智力引进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地区、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相关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负责出国(境)培训工作。
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1、收入预算安排
2013年收入预算安排49593.41万元,其中,一般预算财政拨款46174.70万元,事业收入1312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1410.71万元,其他收入696万元。
2、支出预算安排
2013年支出预算安排49593.41万元,其中,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6174.70万元,事业支出1312万元,经营支出1410.71万元,其他支出696万元。支出预算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人力资源事务1247.60万元;职业教育3250.2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44420.39万元;医疗卫生支出325.7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49.51万元。
三、“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支出80万元。
2、公务接待费预算支出21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支出514.08万元。
(1)公务用车购置72万元;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42.08万元:用于公务用车运行所需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停车费、洗车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