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艰苦边远地区
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6〕1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
《重庆市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艰苦边远地区干部职工的关心和重视,对扶持艰苦边远地区干部职工提高工资水平、合理调控地区工资差距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类别和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类别或标准,确保此项工作平稳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四日
重庆市完善艰苦边远地区
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6〕6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原则
(一)科学评估。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艰苦边远程度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基本依据。
(二)合理调节。考虑现行范围和类别、政策性因素及地区之间平衡关系,对范围和类别进行适当调整。
(三)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力状况和调控地区间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津贴标准;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调整范围和类别。
(四)加强管理。逐步实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评估指标体系。
依据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两方面指标评价县级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生活环境的艰苦边远程度。
自然地理环境的指标为:
l.海拔,主要反映海拔高度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2.土被系数,主要反映土壤资源状况对生产生活的影响,考虑不同土壤类型的差异及土壤荒漠化和喀斯特地貌等因素。
3.水资源适宜度,主要反映水资源状况,考虑湿润度、降水量和河网密度等因素。
4.地表崎岖度,主要反映地形地貌对工作生活条件的影响。
5.人生气候指数,主要反映气候的适宜度,考虑气温高低、风速大小、太阳辐射强弱等因素。
人文社会发展的指标为:
1.边远性指数,主要反映边远程度,考虑交通、通讯等因素。
2.人文发展指数,主要反映公共服务的基本条件,考虑医疗卫生、教育文化、财政收入等因素。
按以上指标,对县级行政区域的艰苦边远程度进行量化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基本依据。
三、确定范围和类别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范围和类别,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依据评估指标体系的量化评估结果,结合政策性因素,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列入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类别由现行的四类调整为六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
经国务院批准,我市黔江区、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执行一类地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执行二类地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四、调整津贴标准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70元,二类区月人均130元,三类区月人均230元,四类区月人均400元,五类区月人均680元,六类区月人均l00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65元至130元,二类区每月120元至240元,三类区每月215元至380元,四类区每月370元至680元,五类区每月640元至1050元,六类区每月950元至1400元。我市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件1、2。
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各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发展变化情况,每五年评估调整一次范围和类别,从调整当年的1月1日起执行。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财政能力、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以及艰苦边远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类别和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六、有关政策
(一)根据评估结果需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从调整的次月起执行。新列入范围或类别发生变化的,按新确定类别的津贴标准执行;调整出范围的,停止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二)列入范围的区(县),行政区划发生变更后,由市人事局按程序报国家重新评估确定。
(三)离退休(职)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办法。
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本人单位所在区(县)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1、2。退职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
2006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已按国办发〔2001〕14号文件中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增加离退休费、且单位所在区(县)仍在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内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从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离退休人员单位所在区(县)被调整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或异地安置地不属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从次月起停止执行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的离退休费;如果单位所在区(县)类别发生变化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四)工作人员调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区(县)或在不同类别的区(县)间调动,从调入的次月起执行调入区(县)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区(县),从调离的次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区(县)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人员,期间可执行工作所在区(县)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五)中央、市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区(县)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单位所在区(县)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
(六)列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区(县),原保留的经国家批准的工资区类别补贴、地区生活费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和地区性津贴,从本实施方案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七)一类区无职务的退休人员(含工人),按最低标准55元执行;二类区无职务的退休人员(含工人),按最低标准102元执行。
七、经费来源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八、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由市政府人事、财政部门负责。中央有关部门驻艰苦边远地区单位的实施工作,由人事部、财政部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符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附表1:
重庆市机关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离退休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标准 职务、岗位等级(技术等级) | 一类区 | 二类区 | |||
机 关 | 在职 (含离休) | 退休 | 在职 (含离休) | 退休 | |
公务员 | 工人 | ||||
省部级 | / | 130 | 111 | 240 | 204 |
厅局级 | / | 110 | 94 | 200 | 170 |
县处级 | / | 90 | 77 | 170 | 145 |
乡科级 | 技师及以上 | 75 | 64 | 140 | 119 |
科员及以下 | 高级工及以下 | 65 | 55 | 120 | 102 |
注明:一类区:黔江区、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
二类区: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
退职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
附表2:
重庆市机关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离退休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标准 职务、岗位等级(技术等级) | 一类区 | 二类区 | ||||
事 业 单 位 | 在职 (含离休) | 退休 | 在职 (含离休) | 退休 | ||
管理人员 | 专业技术人员 | 技术工人 | ||||
一至二级 | 一级 | / | 130 | 111 | 240 | 204 |
三至四级 | 二至四级 | / | 110 | 94 | 200 | 170 |
五至六级 | 五至七级 | / | 90 | 77 | 170 | 145 |
七至八级 | 八至十级 | 一至二级 | 75 | 64 | 140 | 119 |
九至十级 | 十一至十三级 | 三至五级普工 | 65 | 55 | 120 | 102 |
注明:一类区:黔江区、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
二类区: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
退职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