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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21-0014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 [2000] 41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意见的通知》(重府发[1993]257号)同时废止。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意见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0年5月25)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全市现有劳服企业2000多个,年生产经营总收入39亿元,利税2.8亿元,城镇从业人员近10万人,已经成为我市城镇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劳动就业的重要安置基地。但是,我市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依然存在,劳服企业承担稳定就业局势和社会安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因此,大力发展劳服企业,已成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刻不容缓的战略任务。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劳动部等十个部委《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20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组织实施<重庆市再就业工程1998-2000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渝委发[1998]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就业工作,加强领导,大力支持,推动劳服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充分发挥劳服企业安置基地的作用,合理利用我市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劳服企业要成为我市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重要安置基地,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各级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要把发展劳服企业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就业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年终进行考核检查,对发展劳服企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劳服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宏观协调、法规监督和管理服务工作,促进我市劳服企业健康发展。

二、要坚持面向市场、依托主导产业、发展第三产业、推动横向联合的发展方针

(四)劳服企业要抓住有利时机、面向市场、优化结构、背靠主厂、服务主厂,围绕我市经济发展战略,依托我市主导产业,生产配套扩散产品。

(五)依靠科技进步,开发、研制和生产市场适销对路的产品,不断提高产业和产品的技术含量,注重质量管理,增强自身应变能力,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六)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扩大社会服务范围,着力发展社会服务、社区服务、信息咨询、交通运输、对外贸易、旅游等新兴项目,促进市场发育,提高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七)努力创建集团化企业,扩大规模经济。有条件的企业可实行跨地区跨行业的工商、工农、工贸、工科(研)等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和技术协作,也可与乡镇企业创办、联办企业。

(八)发展外向型经济,积极开展边贸、经贸活动,努力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对符合条件的劳服企业,有关部门应赋予产品和商品进出口自主权。

三、鼓励劳服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九)劳服企业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十)为使更多的残疾人有就业的机会,对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劳服企业,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准,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规定的减免税照顾。

(十一)对劳服企业符合规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科技开发项目的立项,经委、计委、科委等部门要给予帮助。

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地筹集劳服企业发展资金

(十二)金融部门应积极支持劳服企业的发展,对劳服企业所需资金要尽力给予支持,配合做好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

(十三)劳服企业要通过租赁、有偿使用、联营、投资入股和失业人员集资、职工集资和入股等形式,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同时,要大力引进外资,加快合资合作步伐。

五、加快推行股份制步伐,明晰产权关系,是劳服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途径

(十四)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制的基本原则是以股份为基础,实行个人股份、资本股份和其它股份相结合,以本企业职工入股为主,可以吸收部分法人股,企业财产实行共同所有和按股份所有,坚持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十五)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制产权界定的原则是: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其产权为国家所有,其它法人投资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归劳服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由职工自己投入以及历年积累形成的资产,能够确认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

(十六)主办单位用自有资金借给劳服企业的,作为劳服企业负债,签约分期归还,增值属劳服企业集体所有;主办单位有法律手续作为投资的资金,可在劳服企业改组为股份制时作为法人股入股。

(十七)主办单位的厂房、设备、工具等生产资料交给劳服企业使用的,可合理作价后作为借贷关系,由劳服企业归还,也可按本条十五款的办法处理;是租赁关系的,产权归属主办单位,按国务院令第6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办理。

劳服企业至今未与主办单位明确产权关系的,在清理财产时,应按上述原则,补办手续,明确产权关系。

(十八)劳服企业设立股份制企业,可以采取原有企业改组和新建两种方式,分别由职工(职工代表)大会和发起人向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书、企业章程、验资核定书或资产评估报告,经核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十九)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制后,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任务不变、生产自救的性质不变、享受国家有关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其它相关优惠政策不变,仍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

六、不断深化改革,加快转换经营机制,强化管理,建立适应劳服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

(二十)劳服企业应坚持“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原则,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条件具备的企业也可实行“公有民营”。

(二十一)按照灵活方便、合同管理、合理流动的原则,劳服企业有权自主选择用工方式,分配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也可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在规定的工资总额内,企业在处理好积累和消费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形式和标准。

(二十二)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劳服企业可自主招聘管理人员、科技人员,设置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劳服企业职工的专业技术资格,应按国家统一考试确定和统一规定评定,其职务和待遇按市里有关规定由企业自主决定。各有关单位要支持劳服企业对各种专业人员的需求。

(二十三)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是放开的商品、物资,劳服企业都可以经营。

(二十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工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二十五)劳服企业要按照市场经济和劳动法的要求,完善和严格内部经营管理,严肃劳动纪律,加强技术开发、质量管理以及营销、财务和信息工作,开展职工培训,把企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七、依法维护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劳服企业沿着法制化轨道健康发展

(二十六)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劳服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干预其自主权,随意撤换其法定代表人,以及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二十七)根据劳服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可由职工(职工代表)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兴办初期,也可由主办单位选派或招聘企业法定代表人。选举结果和聘用合同需报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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