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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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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

渝府发〔2004〕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完善和统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责任和事权划分,更好地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在全市执行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与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筹、分级管理、目标考核、锁定基数、分类指导、缺口分担、确保发放。

(二)总体目标

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权责明确、严谨高效、抗风险能力强、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

1.统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模式:

(1)统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模式;

(2)统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操作规程;

(3)统一集中管理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数据信息。

2.明确市与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调动两级政府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的积极性。

3.统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

(1)统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名称、性质;

(2)统一界定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职责;

(3)统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模式;

(4)为逐步向“五保合一”过渡创造条件。

4.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统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地税部门征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实行社会化发放、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全额上解市级。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根据经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区县(自治县、市)的年度支付计划,分月拨付基本养老保险金。

(二)分级管理

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负责制定全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办法、操作规程;负责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调度以及基金收支预、决算的办理;负责全市基本养老保险数据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基本养老保险系统业务软件研发;负责全市非正常退休的审批;负责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的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负责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制定、下达和对区县(自治县、市)实行目标考核等。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负责按照全市统一的业务操作规范完成各项业务工作;负责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三)目标考核

建立市对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制度。每年初,由市政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下达目标考核任务,并与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签定目标考核责任书,对区县(自治县、市)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扩面、社会化管理服务等有关工作实行量化目标考核。对区县(自治县、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计划按95%(含清缴欠费)进行考核,超收额的50%留区县(自治县、市),专项用于基本养老保险。区县(自治县、市)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任务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本级财力补足,未按规定弥补的通过两级财政决算扣收。

(四)锁定基数、分类指导、缺口分担、确保发放

1.锁定基数

以2002年市对区县(自治县、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补助金额为基准,并考虑2003年的政策变化因素,锁定市对区县(自治县、市)的补助基数。锁定的补助基数原则上保持不变。今后因国家调整政策、企业破产、整体搬迁、改革重组等引起区县(自治县、市)基本养老基金收支较大变动的,在执行中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补助基数。

2.分类指导、缺口分担

对于区县(自治县、市)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后产生的超过锁定补助基数的新增缺口(以下简称新增缺口),由市与区县(自治县、市)共同承担。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分类办法将区县(自治县、市)分为两大类。

(1)主城区:新增缺口市级承担80%、区级承担20%。执行这一比例的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9个行政区和经开区、高新区2个开发区。

(2)郊区县(自治县、市):除主城区之外的所有区县(自治县、市)。具体分为三小类:

①郊区县(市):新增缺口市级承担85%、区县(市)承担15%。执行这一比例的包括:涪陵区、万州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

②民族区县:新增缺口市级承担90%,民族区县承担10%。执行这一比例的包括:黔江区、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

③城口县:新增缺口市级承担90%,城口县承担10%。

3.确保发放

区县(自治县、市)要确保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应由区县(自治县、市)承担的新增缺口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补入基金财政专户,未按规定弥补的通过两级财政决算扣收。

三、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名称

市级为:重庆市社会保险局;

区县(自治县、市)为:    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

(二)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按照政策统一、操作统一、数据信息集中管理的原则,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一的政策、统一的业务操作规范执行和办理各项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全市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和信息的集中处理和管理、职工个人账户的集中建立和管理;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基金缺口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市)完成各项目标考核指标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负责全市非正常退休的审核;负责经办原中央行业统筹在渝单位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国家、市政府和市劳动保障局明确的其他工作等。

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在当地劳动保障局的直接领导下,在重庆市社会保险局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全市统一的政策、操作办法和业务规范,具体贯彻落实各项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经办各项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等。

(三)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性质

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市级、区县(自治县、市)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同级劳动保障局直属全额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序列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原市级统筹区县(市)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编制以及人、财、物下划区县(市),以2003年为基数,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五)涉及全市性的养老保险重点工作,如宣传、培训、网络建设、扩面及征收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经费由市财政承担,纳入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以及市级财力情况,由市财政局商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四、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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