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退休费比例的补充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退休费比例的补充通知
渝府发〔2005〕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通知》(渝府发〔2000〕103号)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高级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含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下同)和发明奖中的特等、一等、二等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5%;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中的三等、四等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特等、一等、二等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三等、四等奖,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
二、对获得多项国家和省(部)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按最高一级标准计算,不累加。
三、参加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仍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上述范围人员获奖提高比例后的退休费,均不得超过本人原基本工资的100%。
五、本补充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补充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符合本补充通知规定条件的,或在本补充通知下发以前已经提高标准但低于本补充通知规定的,可按本补充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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