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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21-001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06〕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应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要求,建立养老保险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市市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明确市政府与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积极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问题。

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企业失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标准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老社发〔2006〕3号)规定执行。

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按照国务院以及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的部署和安排,做好做实个人账户中长期基金支撑能力的测算,研究制订我市逐步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全过程的监督,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006年1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务院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

继续按照“基金全市统筹、缺口分级负担”的原则,完善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和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数据信息实行市级集中管理;建立健全全市执行政策和经办业务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考核力度,完善奖励措施,强化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

九、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企业年金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中,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6%以内的部分,可以计入企业经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街道、社区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落实退休人员活动场地和社会化管理专项经费。当前尤其要加快推进关闭破产企业、改制重组企业的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展工作范围,增加服务内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一、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认真部署,抓好落实。要全面、准确地宣传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及时解答社会广泛关注和广大群众关心的问题。市劳动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顺利实施。

本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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