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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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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7〕4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五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渝府发〔2006〕14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2006年10月1日及其以后,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已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在2006年10月1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下同)的临时聘用人员:

(一)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中央及市外机关事业单位驻渝机构;

(三)驻渝部队。

二、参保登记

(一)机关事业单位现在使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2007年12月3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由于工作需使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应于使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及市外机关事业单位驻渝机构,驻渝部队的临时聘用人员统一在市社会保险局行业统筹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区县(自治县)及其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市级主管部门设在区县(自治县)的派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临时聘用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二)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及经临时聘用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证件或资料:

1.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与临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4.事业单位还应提供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及复印件;

5.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原已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完善参保登记相关手续,应填报经临时聘用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证件或资料:

1.《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或《社会保险登记证》;

2.与临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3.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临时聘用人员,应从新增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经临时聘用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临时聘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与临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及复印件;

3.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机关事业单位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减少临时聘用人员,应从减少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并提交与临时聘用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等的原始材料及复印件。

三、临时聘用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现仍在本单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从与之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为其办理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原重庆市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得超过1993年3月;原万县地区、涪陵地区、黔江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得超过1992年4月。

机关事业单位未在本实施意见第二条(一)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的,除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外,还应补缴统筹基金利息。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工资总额申报及缴费基数核定

1.临时聘用人员当年度的缴费基数以其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进行核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应为临时聘用人员设立工资总额台账,逐月登记,在每年3月底前,将经临时聘用人员签字确认的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及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3.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社会保险局行业统筹办公室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其月缴费基数。临时聘用人员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为2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月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月缴费基数。

4.机关事业单位当年新增临时聘用人员,以其起薪当月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月缴费基数。

5.月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二)缴费比例确定

各年度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按对应年度企业职工的个人缴费比例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承担,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

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所在地的地税部门按月征收;在市社会保险局行业统筹办公室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按月征收。

五、其他

(一)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自愿申请补办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的临时聘用人员,凡具有本市户口,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凭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始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于2010年12月31日前,在其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同期企业失业职工缴费办法,以个人身份参保,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起始时间,最早可从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1日。从2011年1月1日起,应从申报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上述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不得重复参保缴费。已经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以个人身份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到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其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应从接续之月起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完清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后,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社会保险局行业统筹办公室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四)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基本养老金计发、调整等其他事项,统一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五)对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聘用人员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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