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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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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

服务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7〕2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03〕22号)精神,推进我市关闭破产企业以外的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关闭、破产企业以外的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工作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管理服务形式

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试点的通知》(渝委办发〔2002〕23号)要求,建立了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的街道(镇),应对行政区域内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进行管理服务。

三、管理服务工作内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死亡待遇;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开展组织活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等活动;指导和帮助企业退休人员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等。

街道(镇)、社区居委会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同时,要随着形势需要不断拓展和深化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内容。

四、经费的来源、使用及管理

(一)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在主城9区的企业移交退休人员时,按照每人972元的标准;在其他区县(自治县)的企业移交退休人员时,按照每人768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活动经费、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活动经费主要用于接收街道(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社区居委会组织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活动所必须的支出。

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费主要用于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和利用。接收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应尽快达到我市档案管理一级标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原则上应移交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进行管理。

(二)经费的管理

企业移交退休人员所支付的活动经费、人事档案管理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区县(自治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活动经费和人事档案管理费由区县(自治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社管办)在年初根据行政区域内各街道(镇)、社区居委会开展管理服务工作,以及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单位开展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等工作情况,编制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报经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执行。

五、活动场地的提供

企业移交退休人员时,原则上应将原用于退休人员管理的办公用房和室内、室外活动场所无偿提供给接收街道(镇)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经双方协商,企业可以比照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委《关于加快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5号)有关规定,将原用于退休人员管理的办公用房和室内、室外活动场所移交给接收街道(镇)。

六、退休人员移交程序

(一)移交和接收主体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交接双方主体是:企业和企业所在地街道(镇)。

区县(自治县)社管办为监交方。

(二)移交准备

1.由企业核准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理清资产状况并按规定计算出移交的经费,列表造册;按照《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04〕34号)要求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进行规范整理。

2.企业与企业所在地街道(镇)就退休人员移交工作进行沟通协商,达成同意交接的一致意见。

(三)移交申请

企业和街道(镇)联合向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社管办提出移交申请。区县(自治县)社管办做好移交指导工作。

(四)签订移交协议

在区县(自治县)社管办指导下,企业和街道(镇)签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协议,同时移交有关资料,支付有关费用。

七、工作要求

(一)企业移交退休人员,要充分听取本企业退休人员的意见,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工作,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移交工作。

(二)企业要严格履行中办发〔2003〕16号、渝委办发〔2003〕22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加强与街道(镇)的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及时解决他们的生活和思想问题,不将涉及退休人员的遗留问题带到社区。

(三)接收街道(镇)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用原企业的退管工作人员参与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四)企业和街道(镇)就移交企业退休人员进行沟通时,要紧紧围绕保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需要进行协商,与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属于移交议定范围。

八、个人参保退休人员移交

个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后,原则上应纳入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所需经费由本人承担,标准比照渝劳社发〔2005〕5号文件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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