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10〕30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此文有删减)
重庆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总体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2008〕8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全市社会各界的创业热情,全面推动我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314”总体部署,紧密围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从提高劳动者创业意识、增强创业能力、改善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体系着手,大力推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形成“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老板创大业、干部创事业”的全民创业新局面,努力实现包容性增长,让创业的成果惠及各类人群,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鼓励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者个体经营,在实现成功创业的同时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健全政府职能部门共同组织、社会各界主动参与的管理服务体系,建立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机制,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形成全社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新局面。力争用3年时间,新增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30万户,其中微型企业6万户,全市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总量达到110万户;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5,累计带动就业100万人;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活动人数达到80%,毕业生当年创业人数达到3%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
1.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创业型城市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2.各区县(自治县)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科学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在2010年11月启动创建工作。
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和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创业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实现创业主体多元化、创业形式多样化、创业服务系统化。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1.放宽准入领域。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各个领域的投资建设。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2.放宽登记条件。建立工商登记“绿色通道”,除了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初始创业者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对出资数额不予限制。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满足最低出资额即可登记,除1人有限公司外,依法允许其注册资本2年或5年内分期到位。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等七类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件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1+3”模式推进微型企业创业,即“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并给予财政、税收、融资担保、行政规费减免等政策扶持。
3.放宽经营场地限制。允许创业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4.强化创业保护。要为创业者提供优良的创业环境,不得干预创业者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要求创业者参加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考核、评比、捐赠等活动,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业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6.落实资金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等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全额贴息。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各类人员达到2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全额贴息。
7.鼓励就业困难和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并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
8.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高校毕业生从毕业当年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一次办照,终身免费,全部免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2年人事劳动事务代理,代理期间可参加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普及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加强创业技能培训,提高创业能力和成功率。将“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服务街道、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小额担保贷款等鼓励创业政策支持范围,鼓励其在乡镇基层从事创业活动。
9.鼓励农业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进入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现代服务型等产业或者行业,兴办各类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社会事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在创业场地、金融渠道、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10.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予以资金扶持。
11.支持三峡库区移民创业。完善移民创业扶持体系,加大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市场信息、创业引导和服务工作力度,提高移民创业能力。
12.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业。专业技术人员可用专利等无形资产参与入股投资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增资扩股投资。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的人员,可根据成果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
13.鼓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办企业的,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予以支持,财政全额贴息。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
1.创新培训模式。要建立专业化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采取创业培训进社区、进校园、进农村、进企业、进军营等多种形式开展创业培训,将新一轮创业者全部纳入培训范围,使有创业愿望的各类劳动者树立创业理念、增强创业意识、掌握创业技巧,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和稳定性。
2.提高培训实效。将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小额贷款、开业指导等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后续服务质量。
(四)建立创业服务体系。
1.提供创业资金保障。设立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鼓励和支持各类人群从事创业活动。
2.推进项目带动创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带动创业、扩大就业的具体计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创业、就业。开发和提供适合劳动者创业的产业项目,开展创业项目推介活动。
3.加强创业指导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就业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服务,开展“创业街道(乡镇)”建设,积极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创业指导、创业扶持政策咨询和后续服务,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4.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利用市级特色工业园区、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和企业现有的项目、场地或其他设施和资源,打造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训以及创业项目的孵化和生产经营基地。力争到2012年建成50个以上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每个区县(自治县)建成1个区县(自治县)级创业孵化基地,使全市创业孵化基地总数达到100个左右,创业孵化企业达到3000户以上,构建市、区县(自治县)二级创业孵化体系。市财政对市级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5.设置专门服务平台。要建立监督、评估考核体系,指导和监督创业培训计划的实施及对培训质量的评估和跟踪。组织开展创业项目的开发、征集、评估、论证、推介等工作。组织创业师资队伍,指导创业者完成创业项目计划书和解难答疑、政策咨询等工作,提高创业者的创业成功率。开展小额贷款的信用担保,受理失业人员贷款申请,并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等融资服务。成立重庆市大学生自主创业服务中心,对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五)建立创业工作考核体系。
1.建立考核评价体系。要把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开展创业培训、改善创业服务以及创业的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
2.切实加强考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任务分工
(一)市人力社保局、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创建工作的任务指标,建立完善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网络体系,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培养创业培训师资,引进创业培训技术,设立创业项目库,收集推荐优秀创业项目,支持创业载体发展,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人力社保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完善社会保险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创业补助金等扶持政策,为创业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争取资金支持,协调成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业活动。
(二)市财政局要加大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对于参加创业培训、积极自主创业、增加就业岗位等活动,要从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增加小额担保贷款基金额度,扩大贷款扶持范围。
(三)市经济信息委要组织和带动社会资源,积极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工业园区等场所,充分挖掘其孵化企业的潜能,为创业小企业提供功能齐全的生产经营场地和综合性服务。要制定扶持小企业基地建设的措施和办法,为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四)市教委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将创业教育纳入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内容和评价体系,充实创业教育培训师资力量,做好各级各类毕业生的创业引导工作。要依托学校的优势资源,建立校内创业孵化基地,为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和服务。
(五)市科委要加大对科技创业的支持力度,完善推进科技创业的投入方式,强化科技企业创业的技术支撑,加强科技创业计划实施和科技型企业培育,优化科技创业环境,提高科技创业成功率,依托科技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要发挥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快建立“投、保、贷、补、扶”一体化的科技投融资体系,拓宽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的投融资渠道。
(六)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要为自主创业人员利用房屋抵押等方式进行融资提供方便,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七)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要依法治税、促进公平竞争,凡是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使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之间实现公平竞争。要更新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要着力宣传国家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各项税收政策,以便广大创业者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
(八)市工商局要做好证照审批及管理工作,简化程序,减少环节,落实收费减免政策,配合各级创业服务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大对创业活动的扶持力度。
(九)市总工会要充分发挥职工创业基地等机构的作用,鼓励职工创办经济实体。要进一步挖掘培训资源、扩大创业培训基地规模和数量。要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开展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活动,鼓励职工立足岗位创新创业。
(十)团市委要充分发挥青年创业园、青年联合会、青年企业家协会、青年商会、青年创业基金会等机构作用,开发适合青年的创业项目。建立青年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园、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和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为具有创业意愿的青年提供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和青年小额担保贷款等服务。
(十一)市妇联要充分发挥女企业家协会、女专家联谊会和妇女儿童基金会等机构的作用,引导妇女开发适合自身实际的创业项目。充分利用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为具有创业意愿的妇女提供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服务。
(十二)市工商联要充分发挥会员企业作用,加强与民间商会、行业商会和民营企业的联系协调,推动民营企业建立创业实训基地,组织民营企业家实施带徒创业,促进创业工作开展。
(十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就业工作年度考核,全方位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市级特色工业园区要重点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建设,兴办零部件、装配、物流等中小企业,鼓励创业者在电子信息、生物制药等领域进行技术创业、知识创业。
(十四)人行重庆营管部要制定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指导和督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自主创业者的融资服务工作。
(十五)社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配合相关部门广泛收集创业信息,推介创业项目,搭建创业项目和创业者之间的交流平台;行业协会要为创业者提供项目评估、投资融资、信用担保、经营管理等专业咨询服务。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0年12月以前)。
1.制订重庆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
2.成立重庆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3.组织召开全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0年12月至2013年11月)。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创建创业型城市阶段性工作任务;
2.探索建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评价考核体系;
3.逐步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体制、机制。
(三)加快发展和完善阶段(2013年12月以后)。
初步完成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总结工作经验,持续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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