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11〕4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保障我市重点产业用工需求,促进社会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切实将职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长期重要任务来抓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不断完善我市职业培训制度,是解决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扩大社会就业面和提升就业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打造人力资源强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有效途径。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职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长期任务抓紧抓好。
(二)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原则,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内陆开放型人才高地建设等需要,以高端培训为引领,以就业培训为重点,以政府培训项目为抓手,结合《重庆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不断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切实保障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满足重点产业用工需要和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需求,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三)职业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建立覆盖全市各行业的职业培训体系和信息平台,制定完善各类职业培训政策和培训标准。“十二五”期间,全市每年各类职业培训规模达到200万人次以上,力争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就业创业者至少获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新生劳动力掌握一项初级以上职业技能,企业技能岗位职工普遍提高一个技能等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培训并输送50万名技术工人,满足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力争培养30万名技艺精湛特别是掌握新技术、新工艺的高技能人才,带动初、中级技能人才梯次发展,为我市实现“加快”和“率先”提供坚强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完善职业培训体系,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四)强化职业院校社会培训功能。鼓励职业院校调整专业结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开展重点产业特别是信息产业相关专业职业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充分利用师资、自身场地、设施设备等有利条件,积极举办与自身优势专业相关的职业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广泛开展校企合作,提升职业培训能力。依托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着力打造一批功能完备、设备先进、培训质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职业培训示范基地。
(五)提升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水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职业培训的重要力量和组成部分,要注重加强对招生、收费、培训、就业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本地产业发展需要,重点培育管理规范、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示范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六)加强企业内部培训机构建设。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内部培训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培训师资,从资金、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着力提升企业内部培训能力和培训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并为职业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学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
(七)加快培训鉴定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功能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立一批技术先进、专业性强、辐射面广的培训鉴定公共实训基地。市级重点建设微电子、汽摩、机电、化医、材料、能源、交通和现代服务业公共实训基地,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原则上至少建立一个基本满足本地产业发展需要的公共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要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和鉴定服务,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提供职业培训服务。
(八)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示范性高职院校和技师学院,建立一批职业培训师资培训基地。完善在职培训制度,职业培训教师每年在职培训累计不得少于80学时。建立和完善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年必须有1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完善专兼职教师制度,鼓励技师、高级技师以及高级工程师担任专兼职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落实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加快引进一批紧缺专业的优秀职业培训教师。建立职业培训教师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职业培训教师的管理与服务。
三、健全职业培训制度,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九)健全职业培训制度。明确各类职业培训目标,充分适应城乡劳动者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鼓励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鼓励企业在岗职工积极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保证职工每两年至少获得一次职业培训。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的指导和监督,加快完善职业培训政策,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及时将培训信息导入职工社会保障卡,实行动态管理。
(十)大力开展重点产业用工订单培训。根据我市重点产业特别是信息产业用工需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增加相应专业指标、调整充实教育内容。建立完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与企业的对口输送制度,探索职业学校特别是“两翼”地区职业学校整班、整校为信息产业企业服务的合作模式,对输送学生到市内信息产业企业正式就业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给予定向就业补贴。鼓励职业院校输送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教学实践,探索在信息产业企业顶岗实习的职业学校学生中实行弹性学分制。在各区县(自治县)建设1―2个重点产业预备制培训基地,重点在“两翼”地区建设一批“信息产业培训基地”,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生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定向为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企业输送劳务人员。
(十一)大力开展就业困难群体定向培训。根据不同就业困难群体特点,结合重点产业用工需求,免费对就业困难群体进行针对性、实用性较强的技能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他们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重点开展高校毕业生、登记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城乡退役士兵免费定向就业培训。充分发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效应,鼓励就业困难群体参加技能培训,提高就业适应能力。
(十二)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要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鼓励企业通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研修制度,结合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
(十三)积极推进创业培训。重点围绕发展微型企业和培养农村致富带头人,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要通过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受培训者的创业能力。要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推动职业培训质量稳步提高
(十四)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切实规范和加强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创新鉴定方式,改进鉴定手段,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学校和企业各种职业、各技能等级的技能鉴定工作体系。指导重点职业院校、重点企业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全面推动职业院校落实毕业生“双证书”制度。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要加快设立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核发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加快职业标准和地方题库开发,加强考评员队伍、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十五)积极开展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切实将职业技能鉴定作为检验培训成果的主要方式,加快建立职业培训结业与技能鉴定同步实施制度,凡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在培训结业时均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开展企业内部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积极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相结合,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员工培训、考核、定岗、薪酬确定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十六)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选拔中的作用,加快推进职业技能竞赛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积极开展全市性职业技能竞赛,着力打造“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品牌。鼓励各地区、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广泛开展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丰富完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内容,推动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和培训质量稳步提高。
五、加快职业培训信息化建设,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十七)加强职业培训信息化管理。力争2012年年底前,建成全市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职业培训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信息平台主要功能涵盖职业培训工作各个方面,包括承担政府补贴培训机构认定、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管理、学员信息管理、教学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师资管理、在线培训和远程培训等多个功能模块,以及已享受政府补贴人员信息数据库和培训资源数据库;提供与职业培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培训机构信息和培训项目查询;具备信息录入、资料保管、数据统计、管理分析等综合功能。
(十八)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各类劳动者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完善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基层社保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公布培训信息,将就业困难群体作为公共就业服务重点,积极动员组织行政区域内就业困难群体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协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
六、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
(十九)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对政府各类培训项目实行统筹管理,统一培训标准和培训教材,统一承担政府培训项目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统筹下达培训计划,统筹使用培训资金,统一组织考核鉴定,统一为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加快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考试题库。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建立培训项目质量督导制度,督促提高项目培训质量。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
(二十)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城乡劳动者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重点产业企业新录用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并对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对参加紧缺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合格经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定培训鉴定补贴。对退役士兵实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全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求,合理确定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
(二十一)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和“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司其职”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好现有各类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政府培训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重点保障重点产业用工订单培训和就业困难群体定向就业培训。要安排经费,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技能鉴定题库开发、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鼓励社会各界为职业培训进行捐赠或提供其他服务。
(二十二)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按照“统一征收、专户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依法对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七、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职业培训良好氛围
(二十三)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工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职业培训纳入经济社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抓紧开展对公共实训基地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的立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地税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统筹工作;经济信息、教育、科技、建设、交通、农业、商业、移民、国资、扶贫、工商、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运管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做好职业培训相关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措施。
(二十四)加强职业培训监督管理。加强参训人员资料网络信息化管理,规范教学标准和补贴标准,建立质量评估机制和约束机制。要建立市与区县(自治县)培训资金的共担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和“专户、专账、专管、专用”的原则,加强政府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制定完善资金申报、审核、分配、拨付、使用、监管等环节的具体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政府培训补贴资金流程式管理、全过程监督的风险防范控制机制。定期向全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政府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现象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五)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建立职业培训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制度,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此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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