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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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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渝办发〔2012〕24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渝委发〔2012〕11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职业培训统筹管理

(一)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设立职业培训统筹办公室(以下简称统筹办),负责职业培训的统筹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经济信息、教育、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民政、国土房管、移民、工商、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参与,密切配合。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司其职的原则,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避免培训资源的浪费。

(二)加强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统筹管理。市统筹办根据市场需求,对各类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统一制定职业培训规划、统一培训机构备案、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质量考核。建立培训项目质量督导和绩效评估机制,实行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对培训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评选表彰。

(三)建立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依托“金保工程”二期建设项目,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推广使用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系统,对职业培训进行动态管理。信息管理平台要具备培训机构管理、培训项目管理、学员信息管理、教学组织管理、培训过程监督等功能,涵盖职业培训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利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享受政府培训补贴人员信息数据库和培训资源数据库,为政府加强培训监管和购买培训成果提供技术支持。

二、加快职业培训体系建设

(一)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中的主体作用。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将职工培训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60%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内部培训机构,着力提升企业内部培训能力和培训水平。企业要开展形式多样的职工岗位练兵活动,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度,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并为职业技术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学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对组织职工开展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并使职工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按规定予以相应的培训费补贴;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职工,按规定予以一定的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由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政府负担的部分从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强化职业院校的技能培训功能。职业院校应积极调整专业结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结合社会需求开展重点产业相关专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充分利用师资、场地、设施设备等有利条件,积极举办与自身优势专业相关的技能培训。职业院校应广泛开展校企合作,提升技能培训能力。依托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着力打造一批功能完备、设备先进、培训质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

(三)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职业培训的重要力量和组成部分。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和开展职业培训,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要依法加强对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健全准入、管理、评估、退出机制。重点培育管理规范、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示范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

(四)充分发挥公共服务机构的重要作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示范引领、多方共建的原则,依托企业、职业技术学校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高技能专家工作室,发挥其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能力建设研究机构在预测及发布就业信息、开发新兴职业标准、开展教研教改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完善职业培训服务体系。

三、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

(一)积极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由市统筹办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将培训质量好、社会满意度高的培训机构纳入定点培训机构。加强培训质量的过程管理和结果考核,以学员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就业效果为依据,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运行机制。

(二)建立直补个人、企业和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依托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推行政府补贴培训实名制管理,探索建立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的政府补贴方式。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培训成本、培训工种紧缺程度、技能等级和就业效果挂钩,由市、区县(自治县)统筹办会同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实行动态调整。引导职业培训与市场需求相适应,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三)完善与职业培训配套的鉴定补贴办法。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群扩大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退役士兵(士官),职业(工种)扩大到国家已颁布职业标准的所有职业(工种),由财政部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补贴。

四、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一)努力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就业需要和国家职业标准,大力推行与就业创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模式。人力社保部门要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培训内容。基层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意愿的库区移民、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农民、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应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或定岗培训,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应结合产业发展对后备技能人才的需求开展定向培训,提升就业水平和就业能力。对企业职工,要结合岗位的实际要求通过师带徒、集中培训等形式,提高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对退役士兵(士官)和高校毕业生,要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开展就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

(二)强化职业培训的能力建设。整合各类职业培训资源,重点建设一批职业培训和鉴定示范机构,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能力。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职业技术学校加快培养一体化教师,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制度。根据职业培训规律和特点,加强职业培训课程体系、培训计划大纲以及培训教材的开发。

(三)加强职业培训机构监管。有关部门要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职责。人力社保部门要严格规范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适时调整职业培训机构准入门槛。对新申请举办职业培训的机构,应组织专家对其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论证和实地考察。要严格规范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宣传和收费行为,督促职业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招生广告备案和收费公示规定,按照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的招生简章和收费标准如实进行招生宣传和收费公示。要强化对职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保证金制度、办学水平考评制度和定期检查评估制度,促进职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要把参训人员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作为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重要评价依据,作为享受政府补贴的重要前提条件。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基础能力建设,着力提升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社会化评价制度,改革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模式,推行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统一鉴定模式,积极推进农民工专项能力考核。针对培训项目特点,采取切合实际的多元化评价模式,更好地满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鉴定需求,有效确保职业培训质量。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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