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4〕6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我市先后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15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促进普通高等学校贫困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53号)。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已出台政策,现就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2号文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乡镇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放宽外语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要求;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截止期限,由2014年年底延长至2015年年底。
二、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纳入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享受范围;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并取得工商注册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范围;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拓宽高校毕业生创业融资渠道。
三、深入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对离校未就业并办理实名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在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市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毕业生,应按规定实行公开招聘并公示;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时,不再将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五、从2014年起,各高校要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有关部门要开展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实现产需对路。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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