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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刑事手段铸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之笼——刑法视角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日期:2020-06-12

用刑事手段铸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之笼

——刑法视角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陈世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拖欠农民工工资在一段时间以来成为我国用工领域的一大“顽疾”。为了根绝这一现象,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本文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分七章,六十四条,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工资清偿等重要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横向纵向压实了各方责任,明确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以及关联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了铸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之笼,除了失信惩戒等优先制度设计,作为依法治理社会的最后手段——刑法同样不能缺席。    

    一、用人单位和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条例》的第十六条和第五十三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根据这些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等主体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二、非法讨薪的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换言之,依法获取工资是农民工的权利,但前提是相关行为必须合法。对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让“讨薪”行为始终处于法律的“红线”内。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部门的刑事责任   

    《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系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的规定。其中,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因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违纪违法的,由纪委、监察委等机关分别作出党纪或者政务处分;若因此而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则应当由相应的监察委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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