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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收情形
日期: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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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

    2.同期存在两个及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也不愿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4.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退还入伍前已经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6.未领取养老金前因公死亡的;

    7.符合渝人社发〔2019〕38号文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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