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银行网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与其终止合作,合作银行网点退出:
(一)合作银行网点所属商业银行总行或重庆(市)分行提出终止合作,经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书面同意的;
(二)合作银行网点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任一方提出终止合作,双方协商同意的;
(三)合作银行网点发生迁移的,迁移后的住址不符合国家及我市关于人社便民服务要求的。
(四)服务协议到期,任何一方不再续约的。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协议约定依法解除与合作银行网点的合作协议,同时向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报备,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关闭、合作银行网点取消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