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者相当于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用人单位与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及港澳台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其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指定由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二)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
(五)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