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原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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