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为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生育权益,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通知,实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政策。
政策原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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