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申报截止时间计算),带动就业3人以上(不含本人),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且其法定代表人为下列人员:
(1)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
(2)登记失业的农村自主创业者;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化解过剩产能职工;
(5)创业之前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②零就业家庭人员;③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④残疾人员;
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2、由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含自主创业农民)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此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