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仍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新媒体&APP
重庆人社APP
微博
微信公众号
热点服务
便民数字地图
12333智能客服
政策咨询问答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