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参保职工已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未经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市外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持诊断证明、处方底单、医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病历等有关材料,填报《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单》,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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