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以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时,按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项目计算,各项目计提标准如下:
1、伤残津贴:以纳入统筹管理之月按规定应支付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算至男60岁、女50岁,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10年。
2、生活护理费:以纳入统筹管理之月按规定应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为基数计算10年,70岁以上(含70岁)人员计算5年。
3、医疗费:以纳入统筹管理之月上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计算20个月、二级伤残计算18个月、三级伤残计算16个月,四级伤残计算14个月,五级伤残计算12个月、六级伤残计算10个月,七级伤残计算8个月,八级伤残计算6个月,九级伤残计算4个月、十级伤残计算2个月,矽肺病统一按40个月计算。
4、供养亲属抚恤金:以纳入统筹管理之月按规定应支付的供养亲属(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抚恤金为基数计算10年,70岁以上(含70岁)人员计算5年,如供养亲属为子女(不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纳入统筹时实际年龄计算至18周岁。
5、辅助器具配置费:以纳入统筹之月我市规定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限额标准为基数,按10年内的更换次数计算,70岁(含70岁)以上人员按5年内的更换次数计算,计算次数小数点后保留2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