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十五五”规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畅通持境外职业技能证书人员在渝职业发展通道,深化国际技能人才交流合作,服务我市技能领域对外开放,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国际技能交流中心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现予以公布。
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重庆市国际技能交流中心)
2026年8月25日
重庆市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规范的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体系,推动国际高水平职业技能证书与我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序衔接,面向来渝就业且持有境外有效职业技能证书的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技能评价服务,依规核发我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助力我市建设内陆开放高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集聚用好国际技能人才,重庆市国际技能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坚持需求导向、科学规范、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比照认定工作需紧密对接我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严格遵循国家职业标准,确保认定质量,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 境外技能证书发证机构在渝注册
第三条 境外技能证书发证机构在渝开展业务,需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2〕114号)要求,填报《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资格审核注册表》(附件1),完成相关申报审批工作。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在渝开展业务,参与我市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工作。
第三章 比照认定目录管理
第四条 我市将建立《重庆市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附件2)。《目录》将立足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在已通过我市审批的境外技能证书发证机构的发证范围内,遴选一批社会公认度高、技术优势明显、与国内职业标准契合度较好的境外职业技能证书项目予以纳入。鼓励市内外相关单位及组织填写《重庆市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证书推荐表》(附件3),推荐与本行业相关的境外职业技能证书,经中心组织评审通过后,纳入目录。
第五条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中心将每年适时组织专家评审,对《目录》进行增补或删减。
第四章 比照认定对象
第六条 持有《目录》内所列境外职业技能证书,在重庆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技能人员(外籍人员需提供合法工作许可)。
第五章 比照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向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申报表》(附件4);
(二)身份证、护照或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境外职业技能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渝证明材料:
1.在职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单位推荐意见;
2.外籍人员: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3.申报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承诺书(附件5)。
第八条 中心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评价实施:
(一)直接认定:对境外技能证书的考核内容已全面覆盖国家职业标准技能模块的,经专家评审确认后,由中心直接比照认定相应等级。
(二)补充评价后认定:经专家评审,认定该境外证书的考核内容未能完全覆盖对应国家职业标准中的技能模块,需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对缺失模块进行补充评价,由中心组织评价并通过后,方可认定相应等级。如首次补充评价未通过,申请人在一年内可申请一次补考。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且通过认定的人员,中心依据《目录》认定其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信息由中心上报人社部鉴定中心,实现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该证书与国内常规评价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纳入我市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未列入《目录》的境外职业技能证书,不得申请开展比照认定。
第十二条 对在比照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操作的个人及机构,将取消其资格、撤回证书,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重庆市国际技能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及我市最新政策和工作实际,适时对本指引进行修订完善。
附件:1.《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资格审核注册表》
2.《重庆市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目录》
3.《重庆市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证书推荐表》
4.《重庆市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申报表》
5.《申报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