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1995年起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办法改革的通知(人专发[199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科技干部局,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1995年2 月25日国务院第58次总理办公会议的决定,今后政府特殊津贴发放方式,将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即从1995年起,新选拔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将不再采用逐月发放津贴的办法,而是由国务院向他们一次性发放5000元;1990年至1994年选拔的人员(含1994年选拔的人员),仍按原逐月发放的方式发给政府特殊津贴。 实行新的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办法,是在国务院反复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为更好地发挥这项工作的应有作用所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并做好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工作。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
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为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范围 (一)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工作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进行。选拔的对象主要是,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二)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以及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数量及其待遇 选拔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1995年至2000年每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数大体控制在5000名左右,具体人数由人事部视情况确定。政府特殊津贴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搞好新老交替,使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结构比较合理。 凡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务院向他们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办法为:对1990至1994年已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每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100元,津贴发放和管理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从1995年起,新选拔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改为一次性发给政府特殊津贴5000元。 政府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选拔条件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是: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专家、学者。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是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并达到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某一重点学科的奠基人或带头人。 5.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用该理论或方法教书育人成效显著,为同行所公认。 6.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或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中,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有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很大,其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8.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某一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奠基人或带头人。 9.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四、选拔程序 (一)由人事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有关部门下达选拔的控制指标参考数。 (二)各地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由人事厅(局)会同本地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含总公司、行业总会)由人事司(局)会同有关司(局)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人事厅(司、局)根据选拔条件和控制指标参考数,对所属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平衡,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政府和部门领导核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人事部。 (三)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综合平衡、重点审核和宏观控制,并将确定的名单报国务院批准后,通知各地区、各部门。 (四)对完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攻关项目的群体或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员,由国务院直接提名,人事部负责办理,或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人选名单,报国务院审批。 (五)在选拔过程中,应按照隶属关系,由基层单位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如被作为推荐对象,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六)在选拔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选拔工作的透明度,使推荐的人选具有群众基础。 五、经费来源 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 六、考核 为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更好地起到激励的作用并保持其严肃性,各级人事部门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要加强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人事部负责制定。 七、军队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 军队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按照中发〔1991〕10号文件精神和本办法组织实施。选拔的人选由人事部转报国务院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