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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研究馆员)

日期:2020-07-13

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四、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五、档案专业人员参加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研究馆员

1.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3.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技术成果,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5.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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