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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艺美术专业高中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2-08-21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工艺美术专业高、中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期间,如有意见,请向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反馈。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艺美术专业高中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工艺美术专业高、中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期间,如有意见,请向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反馈。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工艺美术专业高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市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基本申报条件
(一)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1.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3.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满6年;
2.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满5年;
3.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满4年;
4.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计算机条件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组织和实施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知识,有指导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的经历。任工艺美术师期间,具备下列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
(一)工作经历和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承担、创作省部级以上重点工艺美术专业作品或本专业大型工艺美术作品。
2.主持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的工艺美术作品的设计、制作。
3.独立主持和设计的工艺美术作品参加国际或国家级专业展览。
4.独立主持和设计的工艺美术作品参加两项以上省部级专业展览。
5.独立主持和设计两项以上大、中型室内外装修工程的设计。
6.参加工艺美术专业培训教学和教材的编写工作。
7.主持对传统工艺美术的发掘和整理工作。
(二)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因工艺美术专业成绩突出,获区(县)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劳动模范”、“十佳青年”等相应称号者。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据,后同)。
3.获得区(县)级科学技术奖2项。
4.独立创作、设计、制作的作品在国际专业评比中获奖。
5.获得省部级专业金、银奖的主要设计、制作者。
6.主持设计、制作市级及以上重点工艺美术作品或本专业大型工艺美术作品,效果较好,受到同行专家的好评。
7.主持设计装饰项目经市级行业部门评定属同行业领先水平,或其作品被三星级以上饭店或大、中型建筑装饰工程采用。
8.具有带教能力,培养出三名以上具有市级同行业较好水平的技艺人员。
9.在继承和弘扬传统工艺美术方面,成绩突出,并被同行所公认者。
(三)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有国际统一刊号或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在定期出版的内部期刊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市级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以收入论文集或颁发优秀论文证书为准)。
4.在相关刊物上发表技术科普文章2篇以上。
5.为解决重大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调查报告、技术分析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主持者或第一编写人)。
6.负责编写过1种以上经采用的工艺美术培训教材(1万字以上)。
第四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2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工艺美术专业高级资格:
(一)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工艺精品的主要设计、制作者;
(二)被评为重庆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三)因工艺美术专业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十佳青年、三八红旗手等称号者;
(四)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认可的相近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二)本条件中所指的各项课题,均是指已经完成研究工作并结题的课题。
(三)本条件中所指的获奖,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四)本条件中所指的“经济效益”不含潜在经济效益。
(五)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六)本条件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重庆市工艺美术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市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基本申报条件
(一)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1.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3.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1.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满6年;
2.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满5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满4年上;
4.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计算机条件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申报工艺美术师应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组织和实施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有指导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经历。任助理工艺美术师期间,具备下列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
(一)工作经历和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骨干或独立设计、制作市级以上重点工艺美术专业作品或本专业大、中型工艺美术作品。
2.作为骨干参加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的工艺品的设计、制作。
3.独立设计、制作的作品参加市以上专业展览。
4.作为骨干参加大、中型室内外装修工程的设计。
5.参加对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辅导。
(二)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同行公认的本专业技术岗位上成绩突出,受到市级部门表彰奖励者。
2.获得区(县)级科学技术奖。
3.因工艺美术专业工作突出,受到区(县)级表彰。
4.独立设计、制作区(县)级重点工艺美术作品或本专业大、中型工艺美术作品,受到同行专家的好评。
5.具有一定的带教能力,任现职以来带教人员不少于2人,取得较好的效果。
6.在继承和弘扬传统工艺美术方面有一定成绩,并被同行专家所公认。
(三)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刊物或定期出版的内部期刊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在市级学术会议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以收入论文集或颁发优秀论文证书为准)。
3.在相关刊物上发表技术科普文章1篇以上。
4.为解决重大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调查报告、技术分析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技术总结1篇以上(主要编写人员)。
5.负责编写过1种以上经采用的工艺美术技术推广、培训教材(6千字以上)。
第四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2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工艺美术师资格:
(一)市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工艺精品的独立设计、制作者。
(二)因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区(县)级以上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等称号者。
(三)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认可的相近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二)本条件中所指的各项课题,均是指已经完成研究工作并结题的课题。
(三)本条件中所指的获奖,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四)本条件中所指的“经济效益”不含潜在经济效益。
(五)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六)本条件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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