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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技术煤炭矿山专业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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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和“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坚持以科学的人才观为指导,以品德、能力、业绩和创新为导向,以实践作为衡量人才的唯一标准,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不断提高职称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技术领域煤炭矿山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根据国家颁发《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重庆市工程技术煤炭矿山专业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现将《重庆市工程技术煤炭矿山专业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附件1:《重庆市工程技术煤炭矿山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2.《重庆市工程技术煤炭矿山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重庆市工程技术煤炭矿山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煤炭和非煤矿山建设、矿山开采、矿山通风与安全、矿山机电与运输、地质工程系列、矿物洗选与加工利用、矿山爆破器材与技术、岩土工程、岩土测试、物探、探矿(钻探)等专业的研究、设计、施工、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基本要求
  (一)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1.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 “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3.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满6年。
   (三)外语条件
   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一门外文资料,按规定参加全国或全市职称外语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四)计算机条件
   能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运用计算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按规定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应科目(模块)考试或全市职称计算机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五)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90学时。
   第三条 破格申报要求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取得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煤炭矿山专业高级(不含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二)获得全国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三)获得省、市(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四)获得省、市(部)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一等奖2项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五)作为专业负责人主持或编写规划设计、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获得国家或市(部)级批准实施,并取得显著效益。
   (六)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科技成果转化、生产安全技术、技术改造、技术革新等方面成绩显著,取得了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并被市(部)级授予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
   (七)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中的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1项或中型工程2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通过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了市内外技术领域空白。
   (八)担任煤矿企业(矿井)总工或副总工且任职满3年及其以上的技术负责人,或年度考核连续3年获得“优秀”的专业技术骨干。
   (九)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煤炭矿山工程类著作或高等院校煤炭矿山工程专业使用的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5万字以上)。
   (十)在国家一级或SCI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及其以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四条 评价标准
   煤炭矿山专业高级(不含正高级)工程师应具有系统、坚实的煤炭矿山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熟练地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从事科研与技术开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国家或市(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技术难度大、综合性强、影响面广的科研项目,并完成分课题任务。
   (2)主持并完成1项区县(局)级科研项目。
   (3)负责完成2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科技成果的转让、推广工作;或开发2项在市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的新产品,并负责新产品的设计、试制工艺、试产管理等技术工作。
   2.从事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3项小型矿山(工厂)工程设计全过程,并担任专业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设计中,推广、应用市(部)级1项或区县(局)级2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实施后取得预期效益。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编制或审核本专业市(部)级发展规划。
   3.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3项小型矿山(工厂)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并担任专业负责人。
   (2)主持完成市(部)级1项或区县(局)级2项新技术推广、新工艺(设备)应用,在施工中实施并取得预期效益。
   (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2项重大技术改造或排除重大技术故障工作,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方案。
   4.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矿山(工厂)中,担任本专业某一方面的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2)在中型矿山(工厂)中,担任本专业的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3)在小型矿山(工厂)中,担任其技术管理的规模和范围相应以上矿山(工厂)的生产、安全技术管理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主持完成市(部)级1项或区县(局)级2项新技术推广、新工艺(设备)应用,并取得预期效益。
   (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2项重大技术改造或排除重大技术故障,并提出行之有效地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方案。
   (二)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市(部)级科技成果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或区县(局)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2.市(部)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质工程奖奖项的主要完成人;或区县(局)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3.作为技术骨干完成2项市(部)级技术开发项目或编制标准、规范、规程、规章、规划,已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发使用。
   4.担任研究开发的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2项以上,成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并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5.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解决了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或生产安全技术、技术改造、技术革新等方面成绩突出,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使劳动生产力提高,安全状况好转,成效显著,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7.在科研、设计、施工、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创新成果并被同行专家所承认,或解决了较为复杂的技术难题,贡献突出,成绩显著。
   8.获专利项目一项,并得到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业著作(独著或本人撰稿2万字以上)。
   2.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下同)。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4.在国际学术会议宣读论文l篇以上(以获奖证书和宣读证书为准,下同)。
   5.在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
   6.在全市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
   7.在专业期刊(含内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仅限生产一线人员)。
   8.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五条 附 则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市、部委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二)本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
   (四)专业分类
   1、采矿类(11个):采矿、选矿、机电、通风、安全、地质、测量、矿建、矿井运输、电气、火工。
   2、探矿类(8个):岩土工程、岩土测试、物探、探矿、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结构。
   3、矿物利用类(4个):综合加工利用、煤化工、煤质化验、硅酸盐。
   (五)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认可的煤炭矿山工程专业或相近相关专业的学历。
   (六)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七)本条件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重庆市工程技术煤炭矿山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煤炭和非煤矿山建设、矿山开采、矿山通风与安全、矿山机电与运输、地质工程系列、矿物洗选与加工利用、矿山爆破器材与技术、岩土工程、岩土测试、物探、探矿(钻探)等专业的研究、设计、施工、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基本要求
  (一)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1.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 “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3.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2年。
   2.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4年。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4.中专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6年。
   (三)外语条件
   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一门外文资料,按规定参加全国或全市职称外语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四)计算机条件
   能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运用计算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按规定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应科目(模块)考试或全市职称计算机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五)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80学时。
   第三条 破格申报要求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煤炭矿山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获得省、市(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二)获得省、市(部)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质工程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三)获得区县(局)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四)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四条 评价标准
   煤炭矿山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和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较熟练地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㈠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从事科研与技术开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市(部)级科研项目或技术难度大、综合性强、影响面广的科研项目,并完成课题任务。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区县(局)级科研项目,独立完成分课题任务,并撰写分课题科研报告。
   (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负责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推广或新产品开发,独立完成某一方面技术工作。
   2.从事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1项中型工程的设计工作,是本专业设计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1项小型工程的设计工作,是本专业设计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3)作为技术骨干在完成的项目设计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实施后取得预期效益。
   3.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1项大型工程的施工建设工作,是本专业单位工程施工的组织者。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1项中型工程的施工建设工作,是本专业施工的主要组织者。
   (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1项小型工程的施工建设工作,是本专业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矿山(工厂)中,独立承担本专业某一方面的生产、安全技术管理技术工作。
   (2)在中型矿山(工厂)中,是本专业某一方面的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负责人。
   (3)在小型矿山(工厂)中,是本专业的生产、安全技术管理主要技术负责人。
   (4)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技术改造或排除技术故障,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关键方案。
   (二)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区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2.区县(局)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质工程奖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3.主持完成的矿山(工厂)规划、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已通过评审鉴定,或编制的标准、定额、规范,已通过评审或颁发使用。
   4.在煤炭矿山工程设计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重要创新,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经区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5.担任研究开发的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1项以上,成果达到区县内先进水平,经区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6.参加完成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通过有关部门的评审,或初步设计文件施工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或交付施工。
   7.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等方面作出了较大贡献,或解决了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取得明显成效,经区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8.在生产技术管理中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和改进,经济效益显著。
   (三)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业著作(本人撰稿2万字以上)。
   2.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在全市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以获奖证书和宣读证书为准)。
   4.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经区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五条 附 则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市、部委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二)本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
   (四)专业分类
   1、采矿类(11个):采矿、选矿、机电、通风、安全、地质、测量、矿建、矿井运输、电气、火工。
   2、探矿类(8个):岩土工程、岩土测试、物探、探矿、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结构。
   3、矿物利用类(4个):综合加工利用、煤化工、煤质化验、硅酸盐。
   (五)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认可的煤炭矿山工程专业或相近相关专业的学历。
   (六)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七)本条件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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