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委员会组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职改办,各区县(自治县、市)职改办,市级各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建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评审质量,根据国家人事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建管理办法。
一、评委会的性质
各级评审委员会是在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领导下,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各级评委会一般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委托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组建并进行日常工作管理。
二、评委会的组成
1、高级评审委员会:
覆盖面较窄,专业门类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较少的系列,高级评委会由委员11人以上至24人以下组成。
覆盖面较宽,专业门类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系列,高级评委会由25人及以上组成。
高评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2、中级评审委员会:可由10—1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3、初级评审委员会:可由8—12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专业门类多、涉及面广的各级评审委员会应根据专业学科分布和评审工作的需要,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组一般3—5人组成,组长应由评委会成员兼任。不设专业组的评审委员会可设立专业主审人代行专业组职责。
三、评委会成员任职条件
各级评委会应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组成。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分正、副两档的系列,正、副高级评委会应尽可能分别组建。正高级评委会成员中的专家应全部是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评委会成员中的专家应有二分之一以上是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正副高级职务合并组建的高级评委会,其成员中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三分之二以上。高级评委会成员中,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40岁以下)。
中级评委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其中,具有本专业高级职务的应占二分之一以上,中青年应为三分之一以上(35岁以下)。
初级评委会应由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人员组成。
党政机关领导若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各级评委会的,必须具有相应评委会所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每个评委会不得超过2人。
评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成员,每次调整人数在三分之一左右,同时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调整人数亦不超过三分之二。
四、评委会的产生
1、高级评审委员会,由委托组建部门,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逐一填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审批表》一式二份,连同书面报告一并报市人事局审批。
2、中级评委会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市级业务主管局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组建主系列的中级评委会,组建的报告和《重庆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审批表》一式二份,报市人事局审批。
3、初级评委会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有初级评审权的企事业单位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可组建主系列的初级评委会。
专业评审组的设置方案应随评委会的组建方案一同报送。
五、评委会工作规则
专业组的职责是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和贡献进行评估,组织必要的考核、答辩及现场考察,写出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分为:同意、基本同意和不同意三种。推荐意见填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专家评议组或同行专家意见”栏中,推荐意见还应概括对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和主要业绩的评价。基本同意和不同意推荐的应写明原因和理由,同时提请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组是各级评委会下设专业评议机构,有推荐权、建议权,但不能代行评委会的决定权。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在规定的评审范围、权限内,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水平、能力、论文、成果和贡献进行全面的评审,综合权衡,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决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水平。
评委会每次评审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方可进行评审工作。投票表决采用无记名的方式进行。表决形式有: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意见(在统计通过情况时,弃权视为不同意票。)。评审委员会由24人及以下组成的,需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其以上投票同意为通过;评审委员会由25人及以上组成的,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及其以上投票同意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或会后补投票。
六、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委员会应在规定的评审范围和权限内,严格申报评审程序,坚持标准条件,保证评审质量。对于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违反申报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上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可视其情况,停止其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
对于在任期内以权谋私、不坚持原则、接受贿赂、向外泄露评审情况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在评审本评委会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时,该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七、评委会日常管理
各级评委会的评审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协调组织。各级评委会挂靠的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的管理。
各级评委会挂靠的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单位、本系列工作的实际情况,每年一季度内向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申报评委会评审时间。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作出评审安排后,各级评审委会挂靠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按《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规范》的要求组织接收申报材料和评委会、专业组的具体评审工作。
评审结束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评审结果报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并负责评审材料的清退工作。
各级评委会挂靠的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评委会委员的联系,注意收集评委对申报、评审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并向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反馈。对评委因工作岗位变动,退休以及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评委职责,或不宜再担任评委工作的,要及时向政府人事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提出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八、建立评审工作记录制度
评审委员会应建立会议和评审工作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名单、会议议程和重要内容、决议,评审过程中重要情况和意见、投票结果等。记录要有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存工作。
九、各级评委会收取评审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以及当地政府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自立收费标准。评审费应用于评委会(含专业组)评审工作费用以及评委的交通、食宿等。经费开支要符合财务制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检查。
十、以前的文件规定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