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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99号)

日期:2016-05-30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对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人社部函〔2016〕85号)精神,现将《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5月23日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申报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从事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机构及其他机构从事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三条  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包括:师德师风、基本资格、教育业绩、教学业绩、科研业绩和优先条件六个方面。
(一)师德师风
1.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立德树人,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师德方面无不良言行。
2. 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应规定执行:
(1)近5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者延期2年申报。
(2)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1年内、“严重警告”处分1.5年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年内,“留党察看”处分期内及处分期满2年内,“开除党籍”处分5年内不得申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人员参照执行)受到行政“记过”处分1年、“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2年内不得申报;受到“开除”处分5年内不得申报。
(4)已定性为管理(技术)工作等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3年内不得申报。
(5)经查实,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者,5年内不得申报。
(6)接受组织调查,或在立案调查期间暂缓申报。
(二)基本资格
1.学历、资历及经历
(1)学历。正高级教师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教师一般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一级、二级教师应具有中师及以上学历。
(2)资历。具备相应的任职年限:
正高级教师。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及以上。研究机构人员除满足任教经历外,还须从事相关研究工作满2年及以上。
高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或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研究机构人员除满足任教经历外,还须从事相关研究工作满2年及以上。
一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专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研究机构人员除满足任教经历外,还须从事相关研究工作满1年及以上。
二级教师。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及以上。
三级教师。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经历。具备以下工作经历:
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相应班主任工作、团队工作、或其他有关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正高级、高级教师满6年及以上,一级、二级教师满2年及以上。
乡村学校任教经历。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满1年及以上。
2.教师资格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3.工作量
(1)上课。学校专任教师至少任教一门学科,且与申报学科一致或相近,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学校正、副校级领导兼任一门学科,原则上任现职以来至少连续3年且申报时仍兼任该学科,其教学工作量分别不少于同学科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三分之一。教研机构人员担任一门学科教研工作或从事其他专项研究工作,并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量,其上课情况以曾经任教学科为准。
(2)听课。近5年,学校教师平均每年听课40节以上,学校正、副校级领导平均每年听课60节以上,教研机构教研员平均每年听课70节以上,其他研究人员完成单位规定的深入基层调研任务。
4.教学水平
教学水平考评为“合格”及以上。
5. 职称外语、计算机
符合本市规定的相应条件。
6. 继续教育
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规定的学时,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不少于100学时、高级教师不少于90学时、中初级教师不少于80学时。
7. 身心健康。
(三)教育业绩
1.正高级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
(2)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验在市内外交流,本人或所带班队或所带班队的学生获得区县级及以上表彰。
(3)指导培养教师做出突出贡献。指导培养3名及以上年轻教师开展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效果显著。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2.高级教师
(1)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验在区县内外交流,本人或所带班队或所带班队的学生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
(2)指导1名及以上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效果好。
3.一级教师
所带班队形成良好风气,本人或所带班队或所带班队的学生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
4.二级教师
能胜任班主任工作、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好。
5.三级教师
能胜任班主任工作、辅导员工作。
(四)教学业绩
1.正高级教师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任意四条(六选四):
(1)所教班级学风好,学习兴趣浓,学习能力强,学业成绩合格率、优秀率居区县同类学校前茅。
(2)优质课(公开课、观摩课、保教活动、技能竞赛等)现场竞赛,获得区县级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
(3)对本学科各种层次的测试题目的命制、评价和分析的能力强,能独立承担区县级或市级试题命制任务,能较好地完成各级学业(或技能)成绩检测的监测评价工作。
(4)组织开展区县级及以上教研、交流活动,并取得突出成效。
(5)在培养、指导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同行公认,指导教师参加市级及以上教学(技能)现场竞赛,被指导者获得市级一等奖及以上。
(6)开设选修课或综合实践活动课,其经验或成果(如校本教材、教学经验总结等)在市级及以上进行交流或获奖;或科学开展一日活动,根据幼儿身心特点合理安排和组织一日活动的各个环节,科学照料幼儿的日常生活,其保教经验或成果在市级及以上进行交流或获奖。
2.高级教师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且具备下列条件任意四条(六选四):
(1)所教班级学风好,学生学习兴趣浓,学习能力强,学业成绩合格率、优秀率居校内同年级前茅;或者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良好发展,班级(团队)在同行、家长中影响好,社会满意度高。
(2)优质课(公开课、观摩课、保教活动、技能竞赛等)现场竞赛,获得乡镇(校)级一等奖或区县级二等奖及以上。
(3)对本学科各种层次的测试题目的命制、评价和分析的能力较强,能承担校级试题命制任务,能完成各级学业成绩检测的监测评价工作。
(4)组织开展乡镇(校)级及以上教研、交流活动,并取得突出成效。
(5)指导中初级教师开展学科日常教学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其成绩在校内得到普遍认可;或者指导2名中初级教师,被指导者获得区县级奖项。
(6)开设选修课或综合实践活动课,其经验或成果(如校本教材、教学经验总结等)在区县级及以上进行交流或获奖或在社会产生较大影响;或科学开展一日活动,根据幼儿身心特点合理安排和组织一日活动的各个环节,科学照料幼儿的日常生活,其保教经验或成果在区县级及以上进行交流或获奖。
3.一级教师
具有所教学科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且具备下列条件任意三条(四选三):
(1)所教班级学风好,学生学习兴趣较浓,学习能力较强,学业成绩合格率、优秀率达到学校规定标准。
(2)参加乡镇(校)级优质课(公开课、观摩课、保教活动等)现场竞赛,取得较好成绩。
(3)具有对本学科各种层次的测试题目的命制、评价和分析的能力,能独立承担班级试题命制任务,能完成班级学业成绩检测的监测评价工作。
(4)组织开展校内年级教研、交流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
4.二级教师
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能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5.三级教师
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能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
(五)科研业绩
1.正高级教师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且具备下列条件:
(1)论文(著作)发表。公开发表论文(含教育管理论文)6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及以上;或参编著作(含教材)4万字且发表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 
(2)论文获奖。论文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或获得中国教育学会(含专业委员会)二等奖及以上;或获得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教研部门一等奖及以上;或获得市教育科研成果、优秀教育著述(市教委)二等奖及以上;或获得市教育学会(含专业委员会)一等奖及以上。
(3)课题(项目)。主持1项或主研2项市级课题及以上,须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
校级正副职管理人员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有较强的教育行政管理能力,公开发表过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论文,或单位及个人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表彰3次及以上(其中个人1次)。
2.高级教师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1)市级重点中学、示范学校教师及教研机构教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论文(著作)发表。公开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有关内刊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或参编著作(含教材)2万字及以上。
②论文获奖。参加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教研部门、市教育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交流且获得一等奖的论文1篇及以上,或获得二等奖的论文2篇及以上;或参加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中国教育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进行的学术交流且获得二等奖的论文1篇及以上。 
③课题(项目)。主研1项国家级课题;或主持1项市级或2项区县级课题;或主研1项市级重点课题且主持1项区县级课题;或主研2项市级或3项区县级教育、教学、教研方面的课题。课题(项目)研究,须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
(2)城区普通学校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论文(著作)发表。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有关内刊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参编著作(含教材)1万字及以上。
②论文获奖。参加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研部门、科研部门、市教育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交流且获得二等奖的论文1篇及以上,或获得三等奖的论文2篇及以上;或参加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中国教育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进行的学术交流且获得三等奖的论文1篇及以上。 
③课题(项目)。主研1项市级教育、教学、教研方面的课题;或主持1项或主研2项区县级教育、教学、教研方面的课题。课题(项目)研究须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
(3)乡镇普通学校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论文(著作)发表。在有关内刊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参编著作(含教材)1部。
②论文获奖。参加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研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学术交流且获得二等奖的论文1篇及以上。
③课题(项目)。主研1项区县级或主持1项校级课题,须通过结题评审。
④主持开发1项经区县教研部门评审认定通过的校本课程。
(4)村校学校教师。村校、教学点及区县内个别条件同等艰苦的乡中心校教师,不作论文发表和课题要求。
学校(单位)正、副职领导人员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有较强的教育行政管理能力,公开发表过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论文,或单位及个人获得过区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表彰。
3.一级教师
具有一定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1)市级重点中学、示范学校教师及教研机构教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论文(著作)发表。在有关内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参编著作(含教材)1万字及以上。
②论文获奖。参加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研部门、科研部门、市教育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交流且获得二等奖的论文1篇及以上,或获得三等奖的论文2篇及以上;或参加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中国教育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进行的学术交流且获得三等奖的论文1篇及以上。
③课题(项目)。参研1项市级或2项区县级课题,须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
(2)城区普通学校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论文(著作)发表。在有关内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参编著作(含教材)8千字及以上。
②论文获奖。参加区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研部门(学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或获得三等奖的论文1篇及以上。
③课题(项目)。参研1项市级或2项区县级课题。
(3)乡镇普通学校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论文(著作)发表。参编著作(含教材)5千字及以上。
②论文获奖。参加过区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学会)组织的学术交流论文获奖。
③课题(项目)。参研1项区县级或主研1项校级课题,并通过结题评审。
(4)村校教师。村校、教学点及区县内个别条件同等艰苦的乡中心校教师,不作论文发表和课题要求
4.二级教师
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5.三级教师
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参与教研活动。
(六)优先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1. 个人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或为市级及以上人才项目人选。
2. 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
3. 个人的学术水平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被聘为市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成员,或被聘为高校研究生指导教师,或担任市级教育学会及其下一级专业委员会会员。
第四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高级教师
任一级教师职务年限不少于3年。教学特色鲜明,教学效果特别显著,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观摩课、保教活动)现场竞赛一等奖,且具备下列条件任意三条(五选三):
(1)出色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在市级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中,经验典型,事迹感人,在公开刊物发表班主任工作经验,普遍反映好。
(2)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提出了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理论、观点,或创立了新的教学模式或方法,所主研的课题或撰写的论文获得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成果一等奖,或主研的课题获得省部级颁发的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或中小学教学成果等级奖。
(3)具有主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须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主研1项国家级或主持1项市级课题。
(4)在核心期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含教育管理论文或案例)2篇及以上、在其它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及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及以上,且主编或参与编写的教材、教师教学参考书不少于3万字(不含习题册等教辅资料),并通过市级及以上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正式出版使用。
(5)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重庆市优秀教师、重庆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之一。
(二)一级教师
任二级教师职务年限不少于2年。教学特色鲜明,教学效果显著,获得区县级及以上优质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观摩课、保教活动)现场竞赛一等奖,且具备下列条件任意一条(四选一)者:
(1)在担任班主任工作方面有较为突出的专长,其典型经验在区县级及以上交流,获得区县级表彰的优秀班主任。
(2)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提出了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理论、观点,或创立了新的教学模式或方法,所主研的课题或撰写的论文获得市级二等奖及以上。
(3)主持1项校级或主研1项区县级课题,须通过结题评审。
(4)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或案例)1篇,在其它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含教育管理论文)3篇;或主编(参编)的教材、教师教学参考书(参与编写的内容应不少于1万字,且不含习题册等教辅资料),经市级及以上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正式出版使用。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是中小学教师职称的申报条件,申报者是否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应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者提供的材料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二)师德师风、基本资格、教育业绩、教学业绩、科研业绩和优先条件,以及破格条件,均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且均指任现职以来的业绩成果。
(三)论文(著作)、课题(项目)。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且与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的成果。论文除特别说明外须为第1作者,各章节作者未署名的著作须排名前5位,课题须排名前7位。论文清样和用稿通知不能作为正式材料报送。论文(著作)含:译著、教材教参、研究报告、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教学案例或教研等方面的反思与体会。教材、教参均指通过市级及以上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正式出版使用的,包括:主编、参编和审议的教材、教参(含教具、教学作品、微课资源、多媒体教材等)。研究报告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
核心期刊和内刊。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北京大学图书馆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高质量的论文、项目、奖项或者专著等可否折算为核心期刊以及如何折算,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内刊包括:《重庆教育》(重庆市教育学会主办)、《电教世界》(重庆市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主办)、《教育评估与监测》(重庆市教育评估院主办)、《基础教育》(西南大学主办)、《重庆体育科学研究》(西南大学主办)和《三峡教育》(长江师范学院主办)。
课题(项目)级别。国家级指国家社会科学、国家自然科学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市级指市社科、市科委及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区县级指区县科委或教委立项的课题。其他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管理的学会重点课题视为同级课题、一般课题视为下一级课题。申报人根据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创造性地开发出促进学科教育教学、学习方法改进和发展的教具或学具,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可视为相应级别的课题主持或主研。
(四)指导学生获奖,其颁奖单位以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文件为准。
(五)教研机构人员,其教育、教学业绩可提供任现职以来曾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业绩材料。
(六)服从学校安排,由一个学科转任其他学科的,或同时任教多个学科的,其业绩材料以申报学科为主,其他学科业绩材料供评委会参考。
(七)延期申报时间计算。出现延期申报行为时已满申报年限的,自查处之日起计算;出现延期申报行为时未满申报年限的,自满申报年限时起计算。
(八)全科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及以下学校任教的,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范围,具体条件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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